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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工友家洗澡煤气中毒死亡 厂商工友均担责

2013年10月22日 16:33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20岁的小顾到工友陈某租住的出租房内玩耍后洗澡,然而,由于煤气泄漏,小顾不幸殒命,其家属将燃气热水器厂家以及陈某等诉至法院索取赔偿。18日,柳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燃气热水器厂家、销售商以及陈某承担各项赔偿共计36万余元。

  在工友家洗澡煤气中毒

  2012年12月31日晚,小顾到陈某租住的位于柳江县基隆开发区松花岭小区某栋18号房屋玩,后在陈某出租屋洗澡,不料却因煤气中毒不幸死亡。

  经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涉案的燃气热水器进行检验,确认该燃气热水器为广东省某电器公司生产的家用快速燃气热水器。质监部门检验认为,该燃气热水器安装于客厅,未安装接至室外的排气烟管,不符合国家要求。

  经查,该热水器系陈某在2012年12月23日从刘某个人经营的柳江某电器行购买,而在刘某开具给陈某的收据中注明“请安在浴室外通风好的地方”。但是,燃气热水器未配备排气管,刘也未要求陈某另行购置排气管。之后,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该燃气热水器被安装在陈某所租房屋的卫生间外的抽油烟机旁边,但没有安装管道将废气排出室外。

  厂商工友各负其责

  今年4月,小顾的父母将广东省某电器公司、陈某、刘某等诉至柳江县法院,以小顾生命权遭侵犯为由索取赔偿。

  柳江县法院审理认为,从案件的证据看,导致小顾煤气中毒死亡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涉案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客厅,且没有安装排气管将废气排出室外,系安装不符合规定,二是使用不当,使用与燃气器具不相符的气源,把液化石油气用于天然气燃气热水器上,且使用时不开窗、不开排气扇,室内空气不畅通。

  在责任的认定方面,广东省某电器公司未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符合行业要求的售后服务站点,又没有为自己生产的燃气热水器配备排气管,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其提供销售的燃气热水器应视为缺陷产品,且其不能举证证明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故对小顾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热水器的安装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负责。销售商刘某的销售收据上虽注明有“请安装在浴室外通风好的地方”,但刘某应负责安装。而刘在出售燃气热水器时没建议陈某一并购买排气管,未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明知燃气热水器没有配备排气管,还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客厅;涉案燃气热水器明明标明使用天然气,而使用的却是液化石油气。这说明刘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陈某未经房东许可,让销售者雇请的人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客厅处;明知燃气热水器未安装排气管,废气无法及时排出室外,仍然接受其安装并进行使用;该燃气热水器明明标明应使用天然气,而陈某本人使用的却是液化石油气;对于小顾使用该热水器未尽到提醒注意事项的义务。陈某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顾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未认真阅读有关产品说明书,未咨询工友陈某使用事项,使用时有违安全常识,在房屋通风条件差的情况下仍使用没有排烟管道的热水器,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也有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对于赔偿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共同承担50%,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陈某和小顾本人亦承担50%的责任,平均分摊。

  最终,10月18日,柳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广东省某电器公司、刘某赔偿小顾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4万余元,陈某赔偿12万余元。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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