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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法人用假公章签协议 法人代表受党内严重警告

2013年10月22日 16:58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三亚市纪委获悉,三亚市滨海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实业)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黎某某因与合作者用伪造的公章签订合作协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公司违约 法院判定其用土地抵债

  据了解,黎某某1989年以来一直担任滨海实业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5年,为开发建设三亚市水产品综合加工项目,资金不足的黎某某与三亚人黄某某合作,于2005年6月18日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滨海实业投资620万元、黄某某投资380万元用于三亚市水产品综合加工项。滨海实业承诺于2006年4月30日前启动该项目,黄某某应于2005年7月30日前将全部投资款投资到位,作为项目的前期启动资金。滨海实业若不能在2006年4月30日前投资到位和启动项目,本协议自动终止。黄某某的投资按借款处理,滨海实业应于2006年5月30日前退还黄某某260万元,并于2006年6月15日前退还黄某某120万元并加50万元违约金。

  因滨海实业违约,黄某某于2006年8月16日将滨海实业告上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0月20日,在办案法官调解下,黄某某与滨海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滨海实业一次性偿还黄某某投资款及违约金共430万元 。同年11月18日,黄某某与滨海实业达成以三亚荔枝沟东侧的10亩地抵债的《抵债协议书》,随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予以确认,在当事人申请下发出了三份民事裁定,解除查封,转移产权。

  火眼金睛 一债权人看出公章端倪

  就在当事双方转移10亩土地产权时,滨海实业的债权人郭某对此提出异议。

  记者获悉,郭某及其亲属曾借钱给滨海实业公司,后产生经济纠纷,双方为此闹上法庭。郭某虽然打赢官司,但是没得到该公司的还款。后来,郭某在调查该公司财产时,发现法院将该公司的土地判给了他人,于是提出异议。郭某怀疑黎某某与黄某某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是为了逃避债务,随后郭某委托法律工作者进行调查,拿到了黄某某与黎某某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经海南省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合作开发协议书》上的公章与滨海实业留在公安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随后,黎某某在接受三亚中院调查时承认,“因公司公章被盗遗失,本人征求黄某某同意,使用临时公章(并加盖手印为准)签订协议。”最后三亚中院在再审判决书中确认,黎某某伪造公章一事。

  纪委调查 协议书上公章确系伪造

  接到举报后,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介入调查,确认2006年6月21日,滨海实业公章遗失后,为了签订合作协议书,黎某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合作者黄某某伪造了滨海公司公章,并用该公章与黄某某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和解协议书》、《抵债协议书》等。2013年9月29日,三亚市纪委给予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记者 韩建东)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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