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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网络犯罪主体呈低龄化 涉案金额小等致受理难(2)

2013年10月23日 14:09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案件侦办周期长且成本高、效益低。从侦查办案实践看,以涉网侵财类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我国的广西、福建、湖南、湖北、海南等地,有的作案人甚至集中在国外或境外,客观上为侦查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造成了空间上的难度,在侦查、抓捕及押解等环节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涉网犯罪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强、单个案件涉案金额相对较少、证据容易灭失、无法实现规模性打击等原因,案件侦查的直接结果是,虽然动用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但往往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数量并不多,追缴赃款赃物数量及金额相对较少,甚至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对有些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另外,从绩效考评的角度看,侦破涉网犯罪案件的“收获”与其他案件相比往往较少,办案单位通常会更积极地去办理“命案”、一般性的侵财案件等传统案件。

  证据获取难、保持难、效力认定难。在涉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警惕性较高,为逃避打击,经常采用变换虚拟身份、变换诈骗网站域名、变换取款账号等手段躲避侦查,涉案线索经常性中断,导致取证困难。以“钓鱼”网站诈骗类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经常性地、不间断地用变换域名、变换服务器等方式躲避侦查。再加上,网络违法犯罪发生在以网络软、硬件为物理和技术基础的虚拟空间,导致难以追查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和实际处所。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痕迹或多或少表现为电子信息的形式,犯罪证据容易销毁,证据的提取需要较高的信息和网络技术支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在实践中也很容易引发争议。

  案件处理复杂。法律依据尚不完善,缺少明确界定。近年来,我国虽出台了一系列与互联网有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但在实践办案过程中,诸如涉网犯罪中的案件管辖、损失认定、虚拟物品作价、案件定性等问题,由于解释内容不够详尽,以致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起诉、审理、认定存在一定差异,不能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要求。

  我国涉网犯罪案件侦防体系的构建

  一要加强立法,加大对涉网犯罪案件的打击。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支撑。良好的立法是打击涉网犯罪的基础,因此,要加快网络立法速度,对涉网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纳入立法议程。在立法中既要考虑与现实法律的协调一致,又要考虑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对罪名确定、量刑标准等进行调整,从而规范网上行为。一是加重对涉网犯罪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定刑,增加犯罪的风险和成本。二是提高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标准,以引渡国外犯罪分子,打击跨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三是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由于大多数网络犯罪分子都是图财,且多是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有必要针对犯罪主体的特点和动机对其科以罚金刑和资格刑。四是增加法人的犯罪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法人实施涉网犯罪的情况日益突出,但在惩治上却无法可依。五是明确刑事管辖原则。可采纳属人原则、有限保护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地原则,推动加入国际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签署,以最终建立普遍管辖原则。

  强化沟通协调,建立一体化打击协作机制。一是建立多警联动机制,形成打击涉网犯罪整体合力。刑侦部门要与人口、治安、技侦、网监、预审、法制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联动机制,便于刑侦部门搜集、掌握高危人群有关信息,了解犯罪规律,发挥各部门共同打击此类犯罪的整体优势。二是以情报导侦为基础,建立多元化打击模式。情报部门要密切关注涉网案件的发案动向,紧紧围绕发案情况、作案手段、IP地址及银行卡等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涉网案件的统计、分析、研判工作,为侦查部门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增强对涉网犯罪的动态控制能力。三是加强与金融、电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从源头上控制银行账户、涉案手机的开通和使用。四是申请加入《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加强打击涉网犯罪国际交流合作。2001年11月23日,欧洲理事会在布达佩斯签署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至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签署,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具有深远意义。我国应积极申请加入该公约,以加强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

  提高网络侦查人员素质,完善人才支撑。网络警察是我国最年轻的警种之一,组建才几年,最长的也就十几年,且一般只限于地级市以上。这一现状与当前面临的维护网络秩序的严峻形势相比,暴露出人手不够,经验不足,既懂技术、又懂法律和侦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

  加强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尽快形成合力。要加大对涉网犯罪的打击处理力度,公检法三家必须密切配合,在坚持执法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基础上,加强沟通交流,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打击实效。

  二要加强对涉网犯罪案件的防范。

  严格运营监管,强化门户网站安全信息提示。互联网企业要坚持网络与安全保卫同步建设的原则,建立科学的防护体系。互联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运营监管,防范网络犯罪。要建立规范的网络技术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对网络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引导网站建立行业制度。强化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各大门户网站要在醒目位置予以信息提示,提醒网民加强防范,防止成为涉网犯罪的被侵害对象。

  普及防范宣传,促进犯罪预防常态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网络犯罪的识别、防范意识和能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电信、邮政等渠道发送相关预警提示信息。提醒公众注意:网络社交,经济往来需谨慎,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终止交易,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 人民论坛 作者: 柴艳茹 (作者为北京警察学院院长)

  本文为北京市哲学社科项目《互联网侦防现实困境和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3FXB014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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