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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人谎称救人 将伤者抛在田边致其死亡

2013年10月23日 14:25 来源:拉萨晚报 参与互动(0)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9日傍晚,个体木工扎某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县城赶回居住地的途中,因车速太快致刹车不及,将横穿马路的77岁老太太央某撞倒。扎某将老人扶坐到摩托车上,并对旁边的行人说:我送她去医院。”转而沿着乡间小路行驶。扎某走后不久,一名行人报了警。扎某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担心无力支付医疗费用,顿生歹念,将痛苦呻吟的老人抛在了田边的草地上后逃离。当晚6时40分许,过往群众发现老人后再次报警,当刑警赶到现场时老人已死亡。扎某回到家后将此事告知家人,在家人的劝说下扎某次日来到公安机关自首。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 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扎某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和支付医疗费用,将死者央某抛弃在田边草地上,致使其因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官提醒

  当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和支付医疗费,交通事故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对伤者放任不管甚至采取极其恶劣的手段将伤者杀害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请不要无证驾驶,新手”上路请买好必要的保险,尊重他人生命也是对自己生命的尊重。切记,逃避制裁只会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记者 王超 通讯员 次仁央宗 陈荣)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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