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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发函向法院求情是对独立审判的干涉

2013年10月23日 14:2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发生违法强拆事件,一村民被强拆者棒击致死。事发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瑞军等17人获刑,被告人不服上诉。此案历时近3年,今年9月,太原市中院依山西省高院裁定重审此案。死者家属、复旦大学在读博士孟建伟在庭审时发现了两份由事发当地政府发给两级法院、请求“慎重量刑”的函。

  如果是法院的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可能就根本不用劳心向法院发公函求情了。他们直接向法院作指示,因为同级法院的人、财、物往往为同级党政部门控制,法院不可能不尊重当地政府的意见。所以,向法院发公函求情的往往是法院的下级政府。

  如此次向山西省高院和太原市中院发公函的,是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比起政府直接干预法院审判而言,发公函求情之类,毕竟体现的关系是法院在上,政府在下,法院相对政府而言还是具有一定权威的,虽然这种上下关系仅仅是因为行政级别高下所决定的。

  但是,即便是自下向上的一种“求情”,而不是直接的行政干预,也是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涉。太原这起案件,是一起刑事案件,一方是打死人的被告人,另一方是受害者,双方如果感觉处理公平,完全可以在法庭上公开辩论,阐述自己的主张,不能谋求法外的势力来干涉法庭审判。而政府是公众的政府,不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政府,政府理应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带头支持法院公正审判,不对法院的审判说三道四。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向两级法院发公函,为被告人求情,让人如何相信政府能公正呢?

  而且,政府公函往往以“维稳”为名求情,暗藏威胁,更是对法院公正审判带来负面阴影。太原市晋源区的公函中提到,武瑞军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其家属一直不服判决,多次到区及有关部门上访,并提出减轻量刑的诉求。用“维稳”来向法院施压,法院不可能不考量,问题在于,“维稳”并非法定因素,用“维稳”来为被告人减轻量刑,于法无据。

  因此,政府向法院发公函向被告人求情是应当绝对禁止的。只有一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向法院发公函,就是政府作为证人向法庭作证,比如说被告人系政府工作人员,政府可以发文证明他的主体身份,他的收入情况,他平时的一贯表现,等等。否则,政府以任何形式向被告人求情,都有违政府自身的职责,影响到政府公信力,也会干扰到法院的公正审判,更会影响到公众对于法院公正审判的信心。(杨涛)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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