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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文物保护亟待法律升级

2013年10月24日 08:54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眼下,山东济南正在重建此前被拆除的老火车站。济南老火车站于1912年建成,1992年被拆除。2012年,济南市正式确认重建济南老火车站。对此,有文物专家表示,中国近20年文物破坏甚于“文革”。(10月23日《南方都市报》)

  文物遭到破坏的背后,亟须唤醒全社会对文物的敬畏和保护。近年来,文物破坏日趋严重,根在法律的疲软,这种滞后性不利于文物的安全保护工作。如何更好地呵护文物古迹,笔者为此开出三道“药方”。

  首先要在文物保护上完善和升级法律版本。我国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经显得有些滞后,特别是在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和利用方面,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等。如果不及时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订,使之与时代接轨,文物破坏的现象就难以改观。

  其次要在文物保护上提高违法成本。近年来,文物屡遭破坏,最大的症结在于处罚无震慑力。一旦破坏文物,如何对责任方进行定性,严重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判刑,迄今尚难定论。因此,与破坏文物造成的损失相比,过低的违法成本又谈何震慑作用?

  再者要在文物保护上实行问责制。环保有问责制,为何文物保护不能也来一套问责制?文物保护问责制,意即文物破坏事件应问责所在辖区的相关责任人,只有这样才能将“保护”落在实处。要看到,保护文物不仅是文物部门的事,理应成为政府和全社会的共识。地方领导在任期考核、年终考核时,不妨以“文物保护”这一项,作为政绩考量纳入考核目标,一旦在其任期内发生文物破坏事件,则按照问责制对官员领导责任、间接责任、过失责任进行追责。

  说到底,一个城市的发展必须要有相应的文化素质来支撑和烘托,文物的价值难以用金钱估量,因为其精神“润物细无声”。一座没有文物的城市,难免被讥为“文化沙漠”,基于此,要真正守护屡遭破坏的文物,根治之道亟待法律升级,以法的名义呵护这些文物古迹,如此方可避免文物一次又一次遭受戕害。(黄春景)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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