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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公益诉讼未予立案 NGO状告央企无果

2013年10月24日 11:33 来源:中国青年网 参与互动(0)

  “虽然最新民诉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已有‘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但目前这还是一个死的法条。”在昨天下午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自然大学”共同举办的“神华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研讨会上,本案代理律师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环境公益律师胡少波表示。

  据“自然之友”和“自然大学”介绍,自今年7月以来,这两家环保NGO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支持下,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联合起诉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在历时一个多个月的等待之后,8月30日,北京东城区法院电话告知起诉方律师“不予立案”。9月9日,两家NGO申请立案的材料也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收取。

  研讨会上,两家环保NGO明确指出:“经过实地调查取证,大型央企神华集团位于鄂尔多斯的煤制油项目从2006年起大量抽取当地浩勒报吉农牧区地下水,日抽水量可达数万立方米。神华多年来持续抽取地下水的行为导致目前草原地下水位严重下降,牧民原来30米左右的水井均已废弃,新井需100多米才能稳定供水。地表水体明显缩小,季节河流和湖泊减少,人工湖面、湿地消失;沙丘活化,草原沙漠化面积扩大;地表植被、草场大面积衰退;农牧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据悉,此次两家国内环保NGO联合状告大型央企神华一案是北京地区首次公益诉讼,而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已规定了公益诉讼并实施将近一年的情况下,两家环保NGO提起的公益诉讼仍旧被不予立案。

  针对这一结果,北京东城区法院表示,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有规定,但究竟什么样的原告能提起环境诉讼,法律规定的不清楚。

  对此,胡少波表示,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应该通过个案在司法实践中被激活。中国青年网记者 李正穹 张炎良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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