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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局未认定工伤被诉 是否岗位上发病成焦点

2013年10月24日 15:21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霍某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并于当天晚上死亡,原告霍某父亲认为自己儿子的死亡属于工伤,但是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定,认为其死亡时已不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

  霍某父亲将人保局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今天上午9点半,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称,其子霍某今年31岁,从河北邢台来北京打工8年。2012年2月2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从事司机兼安装工工作,2012年2月27日上午11时许,霍某对工友说“嗓子疼,不得劲”,下午4点,霍某的病情加重,嗓子沙哑,说话声音特小。21点,霍某找到自己工友韩某,并指着自己的嗓子说不出话。

  工友见状,急忙找到老板张某,回来后看到霍某已口吐白沫,22点,霍某被送至医院,并于当晚死亡。

  原告律师认为,霍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但是,被告人保局坚持认为,霍某是在晚上突发疾病的,已经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况且,根据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结果“霍某系突发疾病死亡”,“突发疾病”的含义是短时间内突然暴发疾病,指的是当晚的情形。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实习记者张宇)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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