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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释云南幼女遭强奸案未获民事赔偿原因

2013年10月24日 15: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阚枫 马学玲)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24日被问及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民事赔偿相关问题时表示,“我们看过这个案件的判决,被害人及其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但是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经济损失,所以一审未支持其相关的诉讼请求。”

  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称,“我们注意到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当时并没有提及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意见》对这方面进行了哪些规定,谢谢。”

  对此,周峰表示,这次《意见》第31条,对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范围有明确的规定。《意见》明确,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是要进行赔偿的。”周峰解释说,我们说的康复治疗不仅仅是指身体康复,我们都知道,性侵案件往往身体受损的几率小于心理和精神受到的伤害,这类伤害对幼女来说往往是终身的。

  周峰指出,所以,我们这里的康复费用,既包括身体受到损害,比如说身体有轻伤,或者是因为引起精神治病这样的治疗。如果是心理重度抑郁需要精神康复的治疗费用,也应该包括在内。

  在谈及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这一具体问题时,周峰表示,“我们看过这个案件的判决,被害人及其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但是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经济损失,所以一审未支持其相关的诉讼请求。”

  “我们审理案件是讲究证据的,光说要求赔偿,但是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能证明你进行过这方面的康复治疗,有费用支出,否则的话法院确实很难支持。” 周峰说。

  2013年8月24日晚,时任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实施奸淫。随后,郭玉驰被捕并移交检方起诉。检方起诉建议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至5年。9月24日,大关县法院对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目前,这一案件又有新进展,来自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显示,该院决定将此案交由大关县法院再审和重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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