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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幼女的绝对保护要从法律严明做起

2013年10月25日 13:1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最高法出台有关量刑指导意见,是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施。但从云南大关县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基层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忽视。于是,一个本应罪加一等的官员,却得到了比一般犯罪分子更轻的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调严惩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意见》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进行特殊保护、绝对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未成年人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发育成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易遭受性侵害,且侵害的后果十分严重。如何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威慑、严惩性侵不法分子,并在全社会架起一道不容触碰的高压线,是摆在我国公安、司法部门面前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性侵幼女案频发,其中的案犯不乏教育工作者和国家工作人员。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国家工作人员执掌和行使公权力,都应是守法的模范,是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者,但极少数教师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背基本的道德操守,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这些人的行为损害了教育机构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这类案件相比一般公民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曾要求各级法院依法重判此类犯罪分子,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够严密,加之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意见作为统一尺度,导致一些犯罪分子没有被严惩。可以说,法律粗疏对幼女保护不力,法律执行不严造成对一些犯罪分子打击不力,这些都是导致性侵幼女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以最近发生的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为例,9月24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对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竟然只是轻判5年。该案的一审判决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质疑、追问之声不断。在此背景下,案件被中院发回重审。为何一个将4岁幼女强掳至家中强奸的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可以得到如此轻判?我们在质疑当地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是否存在“黑幕”的同时,也必须审视相关法律,看看是否存在让基层法院可以“利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了有关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其中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重处5%”。该量刑指导意见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合议庭对个案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遗憾而又可悲的是,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在施以子虚乌有的减刑理由后,真的可以得到和云南大关县法院相近的结论——5年减1年,乘以1.4倍,等于一个5年多的刑期。最高法出台有关量刑指导意见,是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施。但从云南大关县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基层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忽视。于是,一个本应罪加一等的官员,却得到了比一般犯罪分子更轻的惩罚。

  面对屡屡发生的幼女遭到性侵的惨痛事实,对于如何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如何加强师德建设,如何提高官员的道德修养,如何帮助监护者履行责任等问题,整个社会都要做全面检讨。但是,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一审判决表明,现行法律中存在着一些可以被人“利用”的漏洞。我们首先应该扎紧保护幼女的法律“篱笆”,架起足以威慑不法分子的高压线。最高法等四部门此次意见的出台,是司法机关的一次自我修正,也是四部门力度空前的联合行动。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责任远不止四部门,教育部、卫计委等相关部门都应该参与其中,共同出手,让未成年人头顶的天空更蔚蓝,让未成年人的内心更幸福。 (樊大彧)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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