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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代理家长”首次出庭 未成年被告人“隐身”

2013年10月25日 19: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云浮10月25日电(黄耀辉 廖伟承 苏文婷)“彭某兴,你以后要努力学习知识,才能在社会上立足,以后要努力工作,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一位姓林的长者坐在广东罗定市刑事审判法庭上,面对法官对“自己”的宣判表示“认罪”,回答法官表示“我知错了,请法官给我改正的机会,我会牢记住你们的嘱咐,回到社会后,我会努力工作赔偿给被害人亲属!”

  罗定市法院新闻发言人25日表示,“受审”的姓林长者,既非涉案少年的父母,也不是亲属,他是罗定市关工委副主任,被称为本案“合适成年人”或“代理家长”。

  据悉,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当地“代理家长”首次出庭,旨在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

  被告人彭某兴,今年17周岁的,年初因无证驾驶其兄长彭某能的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蔡某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蔡某章死亡。当地检察院以彭某兴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蔡某章的父母向罗定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彭某兴的父亲及摩托车车主赔偿经济损失26万多元。

  法院收案后,先后通过当地派出所及村委干部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发出传票传唤,但其父亲及哥哥均不听电话或不愿出庭。法官还了解到,被告人彭某兴的母亲已离家出走多年,其父、兄为逃避本次事故赔偿责任而故意回避。案件的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由于本案被告人彭某兴的法定代理人及其成年亲属均不愿意到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认为最好是可以邀请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与罗定市关工委沟通联系,请求配合。

  据法官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多是由于缺失父母或者父母管教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犯罪的,亦有相当部分法定代理人都不愿意出庭。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时候,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帮助未成年人消除恐惧和焦虑心理,并与法官一起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使之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早日回归社会。

  本案中,经过代理家长和法官的教育,彭某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了法庭对其作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其父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万多元,其兄负30%的赔偿连带责任。

  罗定法院刑庭负责人表示,该院已初步建立了“合适成年人”出庭的相关工作机制,并将与当地关工委、妇联等相关部门沟通,对工作机制细化及落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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