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设施欠缺致员工死亡 老板获缓刑
中新网宁德10月29日电 (邓丽冰)福建福鼎市法院29日披露,该院审理了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李某负责某机砖厂生产作业管理期间,对该砖厂搅拌机的传送带变向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未予以修复或重新设置,致传送部位未安装防护罩。
事发时,刘某途经搅拌机附近,左腿不慎被电机与搅拌机连接使用的橡胶三角带卷住,造成左膝关节处离断伤、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等,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刘某系因左下肢离断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生产企业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刘某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可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福鼎市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