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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人性互搏术:理性进行规则设计防范人性恶

2013年10月30日 10: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立法可视为“公共场合”中人性理性的汇聚,用来防范人性自私、专横、非理性进入公共生活。这种积攒人性中的“善端”,通过理性进行规则设计,用以防范人性恶的行为失范,正是法治人性互搏术的典型体现

  中学时读金庸小说,最喜欢的人物就是老顽童周伯通,尤其是他发明的左右互搏术,无聊时用自己的左手与右手打架,这种武术的寂寞玩法,曾勾起我对武侠世界无限的痴迷与遐想。

  小说中互搏术的创设,或许暗合了武侠世界的秩序规律:一手正气,一手邪恶,正邪两股力量构成秩序演进的一对基本矛盾,相生相克在运动中推进新旧秩序的更替发展。武术无疑是武侠世界的主导性因素,既是秩序的破坏力量,又是秩序维系和重建的力量,而正邪的关键则在于掌握武术的人。同理,现代社会,法律成为主导秩序的主流因素,良好秩序的生成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人,甚至如同老顽童的互搏术,法治这种机制本身也可视作是一种人性的互搏术。

  所谓人性的互搏术,在于人性中具有两端:一端善良、理性、宽容、克制,另一端邪恶、冲动、专横、贪婪,法治就是用人性中的“善端”抑制“恶端”,用汇聚起来的公共理性防备四散开来的私利冲动,以促进有利于最大多数人利益的人类福祉。

  追根溯源,法治的发生原本与人性相关,法治的设计就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设之上。通说认为,人性恶是法治的人性基础,而人性善则是德治的人性基础。在儒家看来,“人皆有善端”,并有向善发展的无限可能,只要通过适当方式,人人皆可为“尧舜”。孟子执“仁、义、礼、智”之“四端”,在性善论推演下,治理国家便成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过程。千百年来,儒家在统治方式上寻求一条由“内圣”开出“外王”的“仁政”之道,至今仍不绝如缕。只是单纯从人性善中开出的仁政之道,在脱离了社会条件后总是陷入虚幻之境,难以成就一个“君子社会”。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年也认为人性本善,所以提出“贤人政治”,幻想让哲学家当国王。但到了晚年,他发现人性并不如想象中那么完美,于是在“贤人难求”的情况下,他又提出法治是现实可行的“第二等好”的方案。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走得更远,认为人性中掺杂有欲望和兽性的一面,以此提出“众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论断,成为现代法治思想的滥觞。西方基督教文明对人性的批判更为彻底,既因为人为神所造而肯定人固有的尊严,又认为人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堕落趋势和罪恶潜能。这种对人性的双面观察,有助于增进人类对法律功能的认知,并提升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作用。

  正视人性中固有的缺陷,便拆除了指望圣贤或“哲学王”治国的人性基础,并为“法律的统治”确立了理论上的逻辑前提。但面临的困境是,既然人性本恶,又如何确保法治不会沾染上人性陋习呢?针对人性恶开出的法治处方,又该寻求何以实现的逻辑前提?这就必须回到周伯通的互搏术上来。人性中的两面犹如人的左右手,法治的机制不是脱离人而寻求对“恶端”的外在治理,而是通过发挥人性中的“善端”实现互搏,最终达致以善去恶的秩序理想。

  那么,如何实现这种人性的互搏,并确保“善端”能够始终遏制住“恶端”呢?这就涉及法治对人性场合的划分,即公域和私域的区分。在承认人性中善与恶共存的基础上,法治在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以人性之善大于人性之恶为基本预设,倡导自治与自由空间的拓展;而在人的公共生活领域,则以人性之恶甚于人性之善为基本预设,力行制约与公共规则的遵守。

  不仅如此,法治还通过立法汇聚人在公域表现出的善,形成体现公意的公共理性,最大程度地彰显和促进善。博登海默说:“人类自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它使个人得以在自我之外设计自己,并意识到合作与联合努力的必要。这就是理性的能力。”这样的理性构成了立法正当性来源,并成为法律对人进行规范的道德根据。因为“理性之声告诉我们,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予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卢梭也曾说过,惟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而立法可视为“公共场合”中人性理性的汇聚,用来防范人性自私、专横、非理性进入公共生活。这种积攒人性中的“善端”,通过理性进行规则设计,用以防范人性恶的行为失范,正是法治人性互搏术的典型体现。

  同样,在法律的实施当中,人性的要素也至关重要。人性中自私自利、专横贪婪、暴躁冲动的一面,使人倾向于突破规则,当规则与自己的利益一致时便遵守,当出现冲突时便选择突破规则,于是出现“守法机会主义”而非“规则得到普遍遵守”。

  当然对于执法者本身,也存在着人性的矛盾冲突。当执法行为与个人的利益纠缠在一起,执法就不再是一种机械化的法律运行状态,而是携带着部门利益甚或私人偏好的目的性行为,现实中发生的种种“选择性执法”现象,就掺杂了人性不利的因素。而为了确保执法者能够以公共理性和人性善端忠实于和服务于法律,则必须保证这些执法官吏的职位并为他们带来荣誉。如果受过良好法律训练的人丧失了良心,其作恶的危害性更大。因为他能通过精细而令常人难以反驳的方式,盗用正义和法律的名义,对“罪恶”做乔装打扮,最终使得乾坤倒置、正义荡然无存。不难看出,法治整体上是通过适当的立法和执法机制而对人性的一种“设防”,利用人性中的“善端”治理“恶端”。

  总之,法治是为设防人性恶而发明的文明装置,而其实现又要发挥人性中善的一面。始终都不能离开人的操作的法治,就是在区分公域与私域的场合下,利用人性有利(善与理性)的一端,来规制人性中不利(恶与非理性)的一端。这就是法治的人性互搏术。而中国未来的法治昌明,意味着在公共社会空间里,人性善良理性的一端得到极大拓展,逼仄暗藏在私欲空间里的人性阴暗角落。这种人性的增长与人类福祉的增进,成为法治展开人性互搏的终极目标。(傅达林)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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