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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委托古玩店寄卖瓷瓶 多卖十多万引纠纷

2013年10月30日 15:37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唐先生最近急需用钱,于是想把家中祖传的一对瓷瓶卖掉,经估价,这对瓷瓶价值10万元左右。唐先生将其交由朋友的古玩店寄卖,约定寄售价为10万元,委托费为寄售价的3%。经过古玩店的精心包装,最终这对瓷瓶以25万的价格被售卖,可是就只给了唐先生10万元。唐先生有点不服气,他觉得既然是寄卖,除了委托费之外,其余的钱都应该属于他,古玩店则认为,双方已经定了价,多出来的是自己应得的,跟唐先生无关。那么这多出来的十多万,到底应该属于谁?

  ◎ 律师说法:

  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田野律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唐先生与古玩店属于行纪合同关系,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所以说,古玩店高于指定价格卖出的部分应该依据双方约定处理,如果无约定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委托人所有。

  而且法律还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唐先生不必支付古玩店的所谓“包装费”。(时报记者 王宁宁)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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