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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包机公司3高管判缓刑”案二审

2013年10月30日 16:06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云南航空旅游包机公司原副总经理钱琍和该公司其余9名员工,被指控挪用集体资金、职务侵占罪,金额达1000万元,于2011年被公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昆明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今年4月重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钱琍等3名主管判处缓刑,另外7人免刑责。 10名被告人中,包括钱琍、该公司出纳、会计等7人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上午,该二审案件在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集体企业出1000万成立新公司

  “1992年,由云南民航经营开发公司以借款的方式投入30万元资金,成立包机公司。”原副总经理钱琍说,公司成立时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在4年内分两次归还了30万元借款及开办费20524.96元。

  因为企业改制不彻底留下的后遗症,该公司虽然有自己的法人代表,但公司的管理权实质上始终被上级主管部门所操控。2010年2月,包机公司不堪上级部门的“盘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副总经理钱琍与会计、出纳等全部10名员工,从集体企业先后拿出1000万元,成立了新公司。事后,他们被指控挪用集体企业资金,公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10名被告人均犯挪用资金罪,判处钱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另两名被告人则判一缓一,其余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今年4月26日,重审法院判处10名被告人挪用资金罪名成立,每人刑期与原一审判决保持不变。

  庭审焦点

  包机公司是否是子公司

  昨天的二审中,检察官表示,从证据显示,1992年,民航公司是一个国有企业,成立了包机公司的30万元是上级拨给,包机公司是民航公司的子公司。

  而钱琍的辩护人朱建伟指出,若承认包机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是民航公司,请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调查证据。

  辩护人还指出,成立新公司的决策是职工大会作出决议,并非个人。检察官说的民航公司是国有公司,包机公司是民航公司的子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它是集体企业而非国有企业。辩护人指出,本案一直未明确包机公司的资产归谁所有,因此指控的罪名不应成立。

  7名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处无罪,合议庭并未对该案作出当庭宣判。(记者 周婷婷)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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