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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旬老母告50岁儿子不尽孝 法院判儿子每周探望

2013年10月30日 16:36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漫画:李楚翘

  母亲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儿子,儿子却不尽赡养义务。80岁老母气不过遂将50岁儿子告上法庭。日前,龙岗法院横岗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儿子每周至少探视母亲一次。据悉,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龙岗法院判决深圳首例年迈父母起诉成年子女定期探视的案件。

  原告刘某是龙岗区某村老居民,共育有一子五女,其子即本案被告李某已50余岁。2008年11月,刘某曾立过一份公证遗嘱,将与丈夫共同所有的一栋二层半楼房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其所持有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指定由儿子一人继承。2011年丈夫去世后,儿子便很少再照顾刘某的生活起居。刘某需亲自清洗衣服、打扫卫生,生病时儿子亦怠于送医治疗,只有几个女儿前来轮流照料。刘某伤心不已,遂于今年4月搬到女儿家居住生活。原告刘某搬离后,被告不但一直未支付过赡养费,也几乎未探望过原告。原告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每周至少探望一次。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原告刘某搬离被告李某处到女儿家居住后,被告甚少探望自己的母亲,既有悖于伦理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该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每周至少探视原告刘某一次。但被告对该判决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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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存争议 细则待出台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这一条款的争议声音从立法之初就一直不断。

  有学者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是一种倡导性的“软法”。所谓软法,就是区别于“硬法”,不具有严格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则和法律。“软法”可以告诉你该做些什么,什么是善,但其逻辑结构往往不够完整,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还有学者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有越界之嫌,把原本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纳入法律体系。

  那么,这种近似道德说教的条款,为何非要“入法”呢?这主要是因为年长老人缺少子女关怀是目前社会一种普遍状况,“常回家看看”条款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将之入法,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刚性,其最现实的功能是给老人提供法律救济。当然,这一条款规定比较原则化、粗线条,如何具体执行还有待司法细则的出台。(记者 吴涛 实习生 曹雄 通讯员 张建国)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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