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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一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收受好处费20万获刑6年

2013年10月31日 14:20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案情回顾

  2011年1月份,黄某在国土部门工作期间,处理地区国土局要求吊销某矿业公司探矿权的请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处理过程和草拟对该公司的处理意见透露给该矿业公司,从中先后收受好处费共计20万元整。经某检察院审查后,以涉嫌受贿对黄某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黄某最后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本案中的黄某,身为西藏自治区国土厅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职务之便将本该处于保密的处理意见透露给作为当事人的矿业公司,从中收受该矿业公司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检察官警示

  黄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20万元好吃费用于个人,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了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干群关系,侵害了公众利益,在此,希望国家工作人员,干好本职工作,守好本分,维护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记者 王超 通讯员 次仁央宗 洛次)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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