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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1日 07:1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令人生疑的枪支管理

  案发后,公众对于醉酒警察的带枪行为表示不解,昨晚,贵港警方向北青报记者确认,胡某带枪协助湖南警员办案,属于执行公务,但带枪饮酒则是明显违纪行为。

  据悉,公安部对枪支和器械的使用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在“五条禁令”中,公安部对警察酗酒及不规范使用枪支等作出规定:“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此前的2011年8月,在贵港辖区还发生过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五山派出所所长谭宁江酒后枪击群众致一死一伤的事件。有网友将两案例联系起来,猜测这可能因为根据地域治安特点,民警携带枪支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同。

  对此,贵港警方表示,他们严格按照公安部的枪支管理规定发放使用枪支,并无特殊之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认为这与地域无关,因为“哪个地方的警察队伍里都可能有害群之马”。

  在谭宁江案中,他也是在醉酒后突然拔出其所配的77式手枪开枪乱射,先是将同席吃饭的谢某射杀,然后又将路过的行人李某射伤。据北青报记者了解,谭宁江已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在警方披露的公开资料中,未透露谭宁江是否在“执行公务”。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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