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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规避新规企业花样百出 同工同酬成“纸上权利”(2)

2013年11月01日 09:30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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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含“福利”“社保”,临时工只能是二等公民

  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曾表示,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专家指出,福利、社保作为“隐性收入”,已成为员工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福利待遇拉大正式工与“临时工”实际收入差距的今天,应及时将福利、社保纳入“同工同酬”的范畴,莫使呼吁多年的政策成为表面文章。

    福利待遇已是收入重要组成

  记者采访了解到,随着各用人单位福利待遇差距的拉大,福利好不好,已成为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指标。

  刚进入北京某国企工作的朱先生告诉记者,其每个月基本工资2100元,绩效工资不到1000元,但每月可凭发票报销通讯、交通补助2000多元,除此之外,单位每个月都以各种名义发卡。朱先生告诉记者,许多国企看起来收入低,但隐性收入非常高,他所在单位的福利其实很一般。

  今年5月,审计署发布2013年第3至第15号审计结果,公告了10家央企201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国企高福利遭到曝光。

  2009年至2011年,中移动集团总部、中国移动研究院在福利费中为职工购买不记名多用途健身卡2405.74万元;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河北移动等24家单位,在2005年至2011年间,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3.96亿元;2009年至2011年,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等5家单位以会务费、物业费等名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3399.59万元,给职工购买购物卡;某央企下属公司甚至将计提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给职工修建住宅楼。

  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婷认为,按照有关规定,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均属于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把工资总额降下来,通过发卡、上保险、分房子等方式把职工福利提上去,既发了钱又避了税。在一些国企、央企,这些不需要上缴个税的福利收入已成了员工收入的重要组成。

  福利待遇拉大收入差距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琳告诉记者,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但现实中一些单位通过会计做账的手段,以各种名义计提费用,用于给职工发福利,因此许多单位的实际福利比账面上要多很多。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发下来的福利待遇已成为拉大正式工、“临时工”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

  天津某事业单位的张先生告诉记者,其所在单位,正式工每月打到饭卡里的餐补,凭票报销的交通补,逢年过节动辄上千元的过节费、购物卡以及实物发放的米面油盐,临时工全部都没有,这些福利待遇拉大了二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中央财经大学民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壮认为,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大约有劳务派遣工3700万人,这些劳务派遣工普遍集中在国企、央企等工资、福利相对较好的单位。在这些单位,福利待遇这个“隐性收入”已成为拉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

    “同工同酬”莫成表面文章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同工同酬”的落实还有很多现实困难,比如由于职工在工龄、级别、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差异,有时很难确定什么算“同工”,但这毕竟明确了在薪酬方面的大方向。

  但如果说“同工同酬不含福利、社保”,用人单位很容易通过提升正式工的福利待遇来规避“同工同酬”的规定,使“同工同酬”成为表面文章。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同工同酬”解决的是公平问题,即劳动者的收入应该决定于其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而不应决定于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临时工”为用人单位创造了同样的价值,显然应该享受与正式工平等的待遇。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薛克鹏认为,广义上的劳动报酬,包括经济性劳动报酬和非经济性劳动报酬,其中经济性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福利以及社保等各种可以货币化的报酬方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同工同酬”,但这里的劳动报酬是否单指工资收入,并不是很明确。

  薛克鹏呼吁,应及时理顺法律关系,将福利、社保也纳入“同工同酬”的范畴,莫使“同工同酬”成为表面文章。(半月谈网,记者 邓中豪 徐岳)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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