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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住院手术 伤口未愈合出院再次骨折致二级伤残

2013年11月01日 10:43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一次交通事故令市民魏女士不得不接受手术治疗,但在此后的过程中,伤口的不愈合加之再次骨折致使魏女士最终构成二级伤残,她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昨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宣判,院方允许患者术后伤口未愈合的情况下出院,做法欠妥,判决院方承担50%赔偿责任。

  一次摔伤反复入院

  事件要从2007年9月13日说起。当天,魏女士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南滨河路段时不慎摔伤,急救车将她送至兰州市某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失血性休克、左下肢广泛性皮肤挫裂伤、左尺桡骨骨折、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右髋关节脱位。院方立即对魏女士实施手术,但在术后伤口感染未愈合的情况下,2007年12月29日,魏女士办理出院手续回家调养。2008年9月,魏女士在伤口仍未愈合的情况下不幸再次骨折,必须入院治疗。

  针对自己反复入院,以及事后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结果,魏女士认为都是兰州市某医院的救治不得当所致。为此,她专门委托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所进行鉴定,最终结论为:骨折不愈合的成因很多,被告兰州市某医院存在对失血性的原告采取简单包扎而未进一步进行抗休克、感染治疗等违反医疗常规规范的操作,魏女士如今的损害后果属交通事故、医疗行为的医源性损害及个体差异三种因素共同造成,其中医源性损害对骨折不愈合及术后感染存在一定促进作用。故被告兰州市某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行为过错,其医疗过错与原告魏女士的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魏女士因此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然而在随后几家不同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结论中,却统一认定“被告兰州市某医院对魏女士的手术治疗无过错,之所以造成损害结果,系由于魏女士创伤导致多发性损伤造成的并发症”。

  终审判定维持原判究竟魏女士的伤口长期不愈合的原因是什么?兰州市某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在魏女士伤口未愈合情况下,院方任其出院,稍有不妥。而魏女士在出院后,自行在家换药,卫生环境得不到保证。故一审法院认为,兰州市某医院应承担魏女士在住院治疗期间至在家休养过程中的部分责任,判决被告兰州市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魏女士共计54374.76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3元,由被告兰州市某医院承担。

  宣判后,魏女士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记者 许沛洁)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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