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山东:非法排危险废物超3吨将移送警方

2013年11月01日 13:2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从省环保厅获悉,山东《全省环境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10月31日正式启动实施。

  程序适用于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立案调查环境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活动。程序指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中,发现如下行为,应当立即报告环保部门分管领导,并立即启动移送程序: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其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

  程序强调,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如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时报告、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未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上级环保部门发现下级环保部门违反程序,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时报告、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未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记者 廖雯颖)

【编辑:杜雯雯】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