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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泸西爆炸枪击案两主犯伏法

2013年11月01日 20: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昆明11月1日电 (史广林 钟旭 罗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日通报,2010年11月18日制造爆炸和枪击导致9人死亡的两主犯王建福、王飞云今日伏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建福在承包经营泸西县“小松地”煤矿期间,与邻近的“耀进”煤矿的经营者郑春云因越界采煤一事发生纠纷,双方争强斗狠,不服从相关部门的调解处理,各自准备聚众斗殴。王建福在获知郑春云聚众前来“小松地”煤矿斗殴后,随即指使被告人王飞云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口埋设炸药,并准备了枪支弹药,预设了射击位置。2010年11月18日9时许,王飞云见前来斗殴的郑春云一方共120余人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井口附近聚集,遂将预先埋设的炸药引爆,造成郑春云一方2人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郑春云一方其他人员又持长刀、木棒等器械冲上前来,王飞云随即转移到预先准备好的射击位置,用小口径步枪朝郑春云一方人员射击,造成7人死亡。

  2012年1月12日,红河州中院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建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飞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王建福、王飞云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王建福、王飞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二被告人均系爆炸和故意杀人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虽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王建福案发后自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红河州中院11月1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王建福、王飞云依法执行了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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