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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转让许可证合作经营门诊 东莞法院断定违法

2013年11月01日 21: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东莞11月1日电 (李映民 安致标 李纯)记者今天从广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两宗因承包门诊合作经营而引起的挂靠经营纠纷,该院认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门诊部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均属无效。通过两案,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上述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有序的医疗环境。

  2007年3月23日,林某与东莞黄江某门诊部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门诊部将其口腔科以合作经营方式租赁给林某,总营业收入按照林某60%、门诊部40%分成,林某每月向门诊部交纳管理费保底8000元。2012年12月合同终止后,双方产生纠纷,林先生把门诊部告上法院,称双方结算时门诊部向其出具了2万元的欠条,一直未偿还。

  应诉后,门诊部表示,他们不欠林某款项,反而林某应向门诊部支付27196元病人后续治疗费。林某在承包终结前已经收取病人的后续服务费,但在承包关系终结后,并未提供相应后续服务,致使门诊部不得不为林某的病人提供后续服务,为此该部分费用理应由林某负担。

  另一宗案件中,2008年3月26日,东莞黄江某门诊部法定代表人张某明与案外人吴某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门诊部提供《医疗执业许可证》给吴某使用,吴某独立经营,租期为10年,缴纳30万元押金,每月向门诊部缴纳管理费33000元。 2009年6月26日,东莞市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某及张某明签订合同,三方约定吴某将其与张某明之前所签合同中权利义务转让给医疗投资公司。至2013年3月,医疗投资公司向门诊部交付管理费1485000元。

  2013年4月23日,该医疗投资公司将门诊部告上法庭,称其在经营期间一直受到门诊部的骚扰,门诊部多次采取强行锁门的方式及暴力方式阻挠其经营,该公司诉求判令合同无效、门诊部向其返还管理费。

  法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以及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上述两案两原告与门诊部签订的合作协议,名为双方合作经营诊所、实为借用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经营,所签合作协议均属无效。

  上述所谓承包门诊合作经营的行为实质是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通过两案,法院也在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上述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构建安全、有序的医疗服务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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