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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建筑行业“不规矩”致合同纠纷多发

2013年11月02日 09: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案件数量增长快,新类型纠纷多,审理难度大。10月3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了近年来建工企业涉诉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

  内部承包合同的合法性难以判断、“黑白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项目经理对外行为的法律责任难以厘清……针对建筑市场普遍存在和出现的一些乱象,长沙市中院提出了建工企业要加强项目部管理,降低诉讼风险;建筑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法院与建筑主管部门要建立长期沟通协调机制等司法建议。

  项目经理“惹事”难定责任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各地城市化进程显著加快,建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建筑市场本身尚不规范,普遍存在着一些乱象。”长沙市中院民二庭庭长胡冬华告诉记者,目前各地建筑市场在市场准入与清出、招投标管理、发包承包、工程施工、建设监理、造价鉴定等环节与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虚假招标、恶意压价、任意压缩工期、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普遍存在。

  “2011年至2013年,长沙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建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6388件,立案案由多达46种,呈现出案件数量增长快、新类型纠纷多、审理难度大等特点。”胡冬华介绍说,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10年以来受理涉及建工企业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且在诉讼过程中,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和合同相对人各执一词,利益难以调和。同时,由于湖南省的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采用项目责任制,因此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很可能影响范围甚广,显性的诉讼案件数字背后,还潜藏着数量庞大的潜在纠纷。此类纠纷的诉讼程序一般涉及三方主体,但裁判的社会效果不仅牵涉到整个建筑市场,也牵涉民间借贷市场和租赁市场。

  胡冬华向记者介绍了一个具体案例:2009年,中建五局取得延安安塞至吴起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资格。2010年,中建五局西北公司与易新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项目部经理无权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不能私刻印章。施工过程中,易新建以“中建五局项目部,易新建”的名义向谭立清借款100万元,并加盖其私自刻制的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随后,借款打入易新建之子的账户,后转入项目部财务出纳(易新建之妻)的账户。因未归还借款,谭立清诉至法院,要求中建五局与易新建归还借款及利息。对此,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借款行为系职务行为,中建五局应承担还款责任。

  “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的身份关系复杂。”对此,胡冬华分析说,项目经理既可能是隶属于建筑企业的在册职工,也可能是挂靠、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中的实际施工人。通常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的真实关系与合同的约定、对外展示的并不一致,这就增加了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

  “由于在诉讼中,建筑企业常常被判定对项目经理的行为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审判实务中也出现了项目经理与合同相对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的现象。”记者了解到,一些项目经理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项目经理个人的名义出具虚假借条,签订赊购物资、租赁设备的合同,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制造其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实际上这些合同并没有履行,材料设备没有实际交付。由于项目部的印章、设备材料签收等管理制度混乱,建筑企业常陷入举证抗辩困难的境地。

  “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无权代理行为的多样性,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难度大。”胡冬华表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要对项目经理是否具有代理权限、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无过失、外部表象上能否判断项目经理具有代理权等事实进行判断,不但要进行抽丝剥茧般的法律分析和推理,更要依据社会经验从一般市场主体的认知和行为方式考虑问题从而客观判断事实。

  阴阳合同影响工程安全

  “涉建工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多、处理难度大、矛盾集中,同时案件的复杂性对当事人的作用大,常产生缠诉。”湖南省建工集团副总、总法律顾问方拯介绍说,让湖南建工集团比较困惑的问题主要有:项目经理以项目部或建工企业名义对外借贷、担保,导致建工企业承担责任的情形;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案件;恶意串通引起的虚假诉讼;虚假项目盖章引起的担保问题;表见代理的行为认定。还有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阴阳合同导致的纠纷案件。

  “长期以来,在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基于种种原因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一份是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即中标合同,俗称白合同或阳合同;另一份是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通常所说的黑合同或阴合同。”对于建筑领域常见的“黑白合同”,胡冬华认为其不但与民法、合同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也违反了我国招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扰乱了市场秩序,并最终对工程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法院在判断黑白合同效力时,并不是一刀切地认定白合同当然地具有优先效力。”胡冬华认为,关于黑合同的认定,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计价方式等方面的变更视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备案的白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也不被视为黑合同。

  “目前建筑业领域纠纷多发,矛盾突出,需要法院适度延伸司法功能,深入企业和市场,通过调研发现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参与建筑业管理创新,从而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效的司法服务。”胡冬华告诉记者,长沙市中院在三个月的时间内通过案例调研、法官访谈、实地考察、理论调研、经验借鉴等途径和方法,对长沙法院系统近几年受理的建工企业涉诉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座谈、思考和总结,并提出了司法建议。

  遏制建筑乱象需社会合力

  “近期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涉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长,暴露出建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上存在着一些漏洞和风险。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促进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并引导涉诉企业理性表达诉求,本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议。”长沙市市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王铠介绍说,近日长沙市中院已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司法局、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湖南省律师协会等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要求其在一个月内针对上述司法建议进行反馈,并就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

  “建工企业要加强项目部管理,降低诉讼风险。”司法建议提出,建工企业要从人、章、事等方面加强对项目部的管理监控,从而降低诉讼风险。要建立项目部经理的审查制度、黑名单制度及信用担保制度,签订承包合同前对项目经理的道德品行、经济能力(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融资能力等)、涉诉情况进行审查,对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及时清退,对有一定违法风险的项目经理要求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要规范项目部印章管理,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立即统一刻制公章,在工地、项目部办公地等项目显著位置张贴启用公示,并派专人保管,使用印章时进行登记;要加强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将法律顾问制度向项目一线延伸,指导工作人员及时审查、回复、保存相关文件及凭证,降低被诉风险,提高举证能力。

  “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建议提出,鉴于目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住建委应从落实建设单位责任、规范工程承包行为、加强合同履约监管、推进施工现场管理、加快市场主体诚信平台建设、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和打击力度等方面筑牢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对于违法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的企业给予严肃处罚,并重点加强对建筑企业各项目部的监督管理,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纠纷。

  “建筑业主管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议表示,住建委与法院要建立长期的沟通协调机制。法院定期公布当地建筑市场的典型案例,总结常见的纠纷类型、涉诉企业和反映出的问题,将信息与建筑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住建委要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建筑企业诚信系统,使建筑行业的诚信评价体系与司法系统案件信息实现无缝对接。

  此外,长沙市中院还建议建筑业协会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指导与管理,引进、推广科学的项目管理方法和理念,规范建筑企业在招投标、发包承包阶段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调解功能,促进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成建工企业诉讼外解决纠纷。阮占江 蒋泽军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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