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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三轮摩托被撞致残 车主赔3万要求返还2万

2013年11月05日 14:47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乘客搭乘三轮摩托车被撞,三轮车主给了乘客3万元。后乘客说是赔偿款,车主说是暂时垫付的钱,车主扣除自己应该承担30%的责任后,要求返还2万元。岚山法院判决乘客不用返还。

  2012年1月,刘超(化名)驾驶三轮摩托车与李山(化名)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刘超车上的客人王波(化名)一家三口受伤,王波肋骨骨折,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1404元,王波妻子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万余元。

  交警部门认定刘超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李山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波一家不承担责任。

  事故处理过程中,刘超给了王波一家3万元。刘超现在将王波和他妻子告上法庭,并主张这3万元是他为王波一家垫付的医疗费,王波夫妇在这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已经由李山车辆的保险公司和李山按照70%的责任进行了赔偿,也就是说刘超应该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波夫妇应该把多收刘超的钱退还。“刘超给我们的3万不是垫付的,而是赔偿款,我们双方当时签订了协议,他给我们一家3万对事故一次了结。”王波说,即使刘超给的钱超出了他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但是双方已经签订协议,不能反悔。

  而刘超为了证明他的说法,向法庭提交了王波写的收到条一张,上面写着:“2012年2月9日收到刘超赔偿现金2万元,治疗费1万元”。“因为刘超缺乏法律知识,因而对‘垫付’与‘赔偿’的法律意义界定不清,所以王波这样书写收到条刘超也没有觉得不妥。”刘超的律师说。

  而王波夫妇为了证明这3万块钱是刘超给的赔偿款,向法庭提交由碎片粘合的赔偿协议,该协议上刘超于2012年2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王波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其中包括刘超已付的医疗费1万元,双方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我在协议上签字之后觉得赔偿数额太高,就马上撕碎了。”刘超说。“刘超履行协议约定,当场给了我现金2万元,还有之前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他共给了我们一家3万元。”而王波说,过了一段时间,刘超以其手中的赔偿协议丢失要求复印为由,将王波手中持有的赔偿协议书撕碎,王波将碎片拼凑粘合。

  通过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他们在庭审中的说辞,最终法院认定刘超给王波的3万元是赔偿款,而不是垫付款,即使这个数额明显高于刘超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但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赔偿协议对赔偿数额进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反悔。2013年3月,岚山法院判决刘超要求王波夫妇返还垫付款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赔偿与垫付的区别

  赔偿是因自己的行为致使对方受损而对他人进行的补偿,主体是侵权责任人,而垫付的主体不一定为侵权责任人,垫付人可以根据其承担责任情况要求对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垫付款。

  “本案中,刘超作为一个有一定教育背景和社会生活阅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能够区分二者的区别,综上,刘超给付王波的3万元应该是赔偿款而不是垫付款。”法官说。(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周慧 孙玮)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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