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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立遗嘱将房产留给老伴 过户时才知须办公证

2013年11月06日 08:52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丈夫去世前把房产留给自己,办了“遗嘱公证书”,可她去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要求再提供一份“继承权公证书”。这意味着她必须召集丈夫与前妻的子女一起来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由她或丈夫子女将其中一方告上法庭,在法院判决房产由她继承后,才具备过户条件。而再次公证需要可观的费用,把家人告上法庭又伤害亲情。这就是77岁的南京栖霞市民黄金兰的遭遇,如今丈夫去世一年多,她因病困今年6月差点“到地狱报到”,房屋过户手续至今办不起来。 

  事件回放

  办过户被告知还需“继承权公证书”

  黄金兰今年77岁,住栖霞区某大型国企的宿舍,这是她丈夫张宪标的房产。两人于1996年结婚,双方之前各有家庭,这是二婚。张宪标比黄金兰大10多岁,身体不好。2006年张宪标感觉身体状况大不如前,想把唯一的房产留给妻子。两人带上结婚证等,来到市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并提前与自己的几个儿女明确了房产归妻子所有。2012年,90岁的张老去世了。眼看自己的身体也一天天走下坡路,黄金兰就嘱咐自己的儿女把房产过户手续给办了。

  黄的儿女们带着相关证书来到市房产部门,却获知仅有遗嘱公证书没用。“首先,我们不能确定这是张宪标老人最后一份遗嘱,其次,你们怎么证明张老的儿女对房产归属没有疑义?”房产部门要求黄金兰的儿女与张宪标的儿女同时到公证部门,再次做一份关于房产的“继承权公证书”,凭两证进行房产过户。

  或者再做公证,或者请法院裁决

  黄金兰的儿女于是不得不给张宪标的儿女打电话,讲了这个情况,并表示公证费用不管多少由自己支付。“老爸把房子给你们,我们够不开心的,还要我们表态赞成吗?”几个儿女均一口回绝。现在就剩下一条路:把张宪标的儿女告上法院。一想到此,大家沉默了——虽不是亲生兄弟姐妹,可毕竟是继父的孩子,有必要为房子变成仇人吗?再说,这也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礼俗啊!

  南京市住建委房屋产权处咨询科一位科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理过户时仅凭遗嘱公证的证书不行,我们无法判断其他法定继承人对此没有异议。”他们不可能采用家庭成员之间没经过法律部门认可的任何证明。在遗嘱继承这部分,目前也只能采取上述两种办法,即再次公证或双方通过法院裁决。

  算一笔账

  公证费按市价2%收 打官司也需好几万

  那么房屋的公证费用和通过司法程序打官司的费用,标准是多少呢?记者多方采访获悉,公证费用是以产权房时价的2%收取。即一套房子不是以你购买时的费用计算,而是公证部门通过第三方市场评估的价格来核价,某套房产评估价是500万元,那么公证费用就是10万,两次公证就是20万元。

  再来看打官司的费用标准:某套房产评估价为150万(在100万至200万之间),收费标准就按照房价的0.9%这个系数,再加上4800元诉讼基数核算,那么结果就是1.83万元;200万至500万元房子,就按照0.8%加上6800元计算,结果是2.28万元。另外加上评估费、委托律师代理费,这两项都要超过四五万元。

  律师观点

  相关各方可重新实质确权

  眼下,黄金兰生命垂危。“如果母亲去世,这过户手续岂非更加复杂且漫长?”为寻求相关法律依据,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黄金兰的儿女找到长期为老百姓说话的“公民代理”江永豪。“房产部门依据的政策,是住建部于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确实起到了保障权益、避免纠纷的作用。但我琢磨过,该政策也提到‘已登记所有权的房产,可以重新实质确权’。”江永豪指的实质确权,就是依据实际情况重新明确产权,比如民间认可的涉及到产权的几方在房产部门进行公开确认。

  他说,《物权法》第33条也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但记者了解到,住建部门不可能改变执行了5年多的法律依据,而“确认权利”除了需要高额费用的公证及司法渠道外,还有哪些部门见证可以具有法律效应,目前还没说法。

  “两证齐全”做法违反《继承法》

  江永豪认为,强制提供两个公证书的做法,是一条恶规,依次类推,“小孩报户口是否也要凭亲子鉴定证明和公证书呢?”

  江永豪还提到了《继承法》,其第五条规定:……有遗嘱的按遗嘱内容继承;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依据以上法条,继承关系成立的基础就是立嘱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与他人无关。”江永豪认为,住建部门执行的政策明显有瑕疵,其要求继承者再办公证,就等于规定能否继承还要经过他人同意,违反了《继承法》。而与《房屋登记办法》相比,《继承法》是上位法。(扬子晚报记者 董婉愉)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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