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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恋爱时给女友买车 分手后讨要10万购车款

2013年11月06日 09:31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热恋时,不管男方女方,或多或少都愿意帮对方出钱买点东西,鄂州未婚青年李先生也是如此。他和武汉的张女士确定恋爱关系后,他花10万元“帮”对方买了辆车,不久两人分手,李先生想要回车款,却被对方拒绝。

  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今年32岁了,平时为人比较“木讷”,一直没有谈婚论嫁,家里人非常着急。去年2月,他通过相亲网站认识了在武汉开店的张女士,在网聊的过程中感情迅速升温,仅仅见了一面后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认识两个月后,张女士向他提出想要辆车,两人来到一家4S店,看中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车。李先生通过刷卡支付4万元,付现6万元,车辆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异地交往半年后,因性格不合,今年年初,李先生在电话中跟张女士提出分手,并提出返还车款的问题。对方同意了分手,但回避了还车款的问题。

  “我刚刚跟朋友在老家合伙开了个工厂,10万元钱对我来说也不是个小数目。”李先生对此很不能理解。他多次打电话给张女士,结果对方拒绝接电话。他又来到武汉找到张女士的门店,却发现早已人去楼空。无奈的他找朋友以招商的名义把对方约了出来,并报了警,但因为属于民事纠纷,派出所未能调解成功。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的王亚玲律师认为:恋爱关系中经常会有感情上“帮忙”导致金钱上的纠纷,此案中李先生买车虽出于自愿,但其主观上是为达到结婚目的,即他的买车行为是附条件的。而张女士接受了上述钱财的行为,表明是对其主观意愿的认可,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分手,导致双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公平原则,张女士应该返还买车的款项。王律师还建议,感情上的“帮”性质很难认定,如果真的是“借”,尤其是牵涉较大金额时,双方最好就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产生误会。

  【新闻链接】2011年11月,《非诚勿扰》男嘉宾鄂皆豪起诉女嘉宾孙雅莉“悔婚”,追讨之前赠送给她的宝马车。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宝马车是男方本着结婚目的购买的贵重物品,具有“彩礼”性质,因车已登记在孙雅莉名下且已使用,判处孙雅莉返还鄂皆豪28万元,相当于购车款的94%。(记者 李元 通讯员 李澍青)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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