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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少付一元嫖资 另一嫖客不忿将其打死

2013年11月06日 10:01 来源:西部网 参与互动(0)

  男子少给“卖淫女”一元嫖资被另一名嫖客打死

  嫖资引发的血案“卖淫女”该承担何罪?

  今年43岁的李芳是一个典型的农村妇女,家在西安市户县。丈夫因常年患病,已丧失了劳动能力,一个16岁的孩子正在上学,为了维持生活,她选择了出卖自己的肉体,价格低的可怜,30元一次,交易的场所更是寒碜,在乱坟岗旁的树林里。

  在一次卖淫的过程中,李芳认识了45岁的 “瘾君子”王强,之后两人就隔三差五的见面,时间一久,两人便成了“熟人”。因为是“熟人”的关系,王强有时给钱有时不给,王强还告诉李芳,往后有谁嫖了不给钱,他会帮忙要。

  52岁的陆华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没有老婆的他有些控制不住自己。10月25日晚上,陆华骑自行车走到户县街心公园时,碰到了正在招揽生意的李芳,两人说了价格后就朝着乱坟岗旁边的树林走去。

  发生完关系,陆华翻遍全身,只掏出了29元钱,还差一块钱,就在这时,王强来了,逼着陆华再拿一块钱,可陆华就是拿不出来,王强在陆华的头上打了几棒,陆华倒在了血泊中。

  10月26日,户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甘亭镇吕公西路南侧发现了陆华的尸体,法医鉴定结果显示,死亡原因系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就这样,为了一元钱陆华丢失了性命。

  发现陆华的尸体后,户县公安局刑警队和城西派出所联合成立专案组,10月28日晚7时,民警在户县北街菜市上将王强抓获。 (文中人物系化名)

  在这个案例中,王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按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李芳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是王强主动去帮李芳要嫖资的,并不是李芳跟王强约定分工:一个卖淫一个要钱,没有这个约定李芳就不承担相同罪名,只需要承担因卖淫而受到的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阳光报 记者 熊玺)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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