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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社会治理法治化需凝聚共识 还权力于法治

2013年11月06日 11:0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丁广宇

  前不久,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上,孟建柱同志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并就“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作了深刻阐释。“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别,但反映了治国理政方式的转型升级”。如果说管理强调行政命令,治理则强调法治规范,是对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管理模式的全新概括,它至少包含以下蕴意。

  变管理为治理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经济快速增长,改革不断深化,社会矛盾凸显。旧有集权式的社会管理方式习惯于行政命令,缺乏法律约束,难免发生越权、滥权、侵权等违纪、违法事件,尤其在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劳资关系、医患关系等利益冲突集中、群众关切的领域,这种现象多发易发。变社会管理为社会治理,意味着以法律为统帅强化法律之治,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内在要求。

  社会治理的核心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清晰界定“权力-权利”以及“责任-义务”之间的关系: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定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必须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使权力不越权有监督,不滥用守诚信,做到尊重权利、恪守责任;权利的维护要有必要的程序保障,要有充分的救济手段,也要遵循正当的诉求表达途径,使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公平分享改革成果,并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只有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维持社会秩序、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功能和作用,健全规范、平等、透明的执法机制,创新公正、公开、公信的司法方式,使才能在利益多元、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理顺各方面关系,实现社会和谐。

  靠法治聚共识

  在改革步入深水区,社会阶层分化,利益主体多元,诉求纷繁复杂的背景下,如何将社会各界的思想与行动统一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的奋斗目标上,是社会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也需要依靠法律之治。法律作为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不仅具有确定性、稳定性、指引性的重要功能,在其影响下逐渐形成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使人们潜移默化地从不敢违法到不愿违法,直至全民守法。

  从立法过程来看,法律制定本身就是一个寻求共识、凝聚共识的过程。立法行经征求意见、集中讨论、民主表决,有效地汇聚了民意,整合了不同利益和观点,形成了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方案。从法律实施上看,遵循法定程序的执法使人人得享权利保障,恪守中立的司法使人人获得公平正义的救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人人自重互敬。从法律目的看,有了法治的保障,人民才能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人民监督的权力才能得到落实,人权才能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社会纠纷冲突才能通过公平以及和平的方式解决。只有充分发挥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特点,依靠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才能破解利益与利益的冲突,构建理性、和谐的社会环境。

  还权力于法治

  如同市场经济要把权力还给市场,社会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把权力还给法治。

  其一,行政机关自觉将权力纳入法治轨道。“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在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只有政府带头遵法,群众才乐意守法。为此,权力的行使范围必须法定,权力的行使程序必须合法,违法行使权力必须给予赔偿,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须得到处罚。

  其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规则就是做事的原则,就是火车轨道,偏离了就要出大事。用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利益时,不是每个人都乐意,不是每个人都满意。但只要有规则可循,有法律可依,大家都在法律的基础上协商,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解不开的疙瘩。只有依照法律规则行使权力,依照法律规则议事、办事,群众才能信仰法律、信服政府、服从权力,才会循法表达正当的利益、要求、愿望和诉求。

  其三,要健全司法审查制度。“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任何机制来评价公权力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并对其效力作出相应处理,就谈不上法治国家,也谈不上依法行政。”把裁判权交给司法,有了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每个行政相对人才拥有了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的渠道,才有了和平表达诉求的途径,才真正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向公平要公正

  “公平公正比太阳还要光辉”。公正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是法治的核心精神。实现公正必须树立程序正义优先的理念。程序正义强调利益分配方式及其过程的公正,强调利益分配程序的平等性、公开性和参与性,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对利益分配的不正当干扰,有利于消除腐败,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此,行政行为要改变重权限、轻程序的习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严格履行有关听证的规定,尽可能地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决策科学合法;行政执法要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异议权,依照法定职权行使权力,依照法定程序采集证据;司法机关要能够中立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程序正义还意味着注重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强调私权利公平的补偿与救济。程序正义优先也要求破除权力本位,严格区分公务与私事,在社会生活领域消除特权,在刑罚适用上同等对待,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为民树公信

  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满足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把服务群众作为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要转变工作作风。工作方式方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气顺不顺,理服不服,心暖不暖。当事人对社会管理者的怨言往往是一些不良的工作作风而引起。

  二要贯彻群众路线。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聚焦“四风”,深得民心。权力机关只有坚持群众路线,弘扬发展“枫桥经验”,依靠群众,才能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才能真正就地解决矛盾;只有时刻为民,胸怀群众,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利,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要胸怀群众。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不断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正如孟建柱同志所指出的:“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善于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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