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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夫妇家中制售“毒豆芽” 难逃法律制裁

2013年11月06日 13:29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为牟取利益,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旱平川村的韩某、曹某夫妇二人竟然制售“毒豆芽”,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昨日记者获悉,平川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该夫妇两人相应刑罚并处罚金。

  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曹某夫妇二人在平川区水泉镇旱平川村家中开办了一个豆芽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二人使用“D-B消毒粉”、“黄豆素”(又称“无根粉”、“豆芽素”)水溶液浸泡豆子,用以防止豆子腐烂或生长毛根;用“206粉”水溶液浸泡豆芽,为豆芽菜增白。豆芽菜生成后,由韩某在平川区部分菜市场进行批发销售。经检测,从韩某处查获的“黄豆素”为“6-苄基腺嘌呤”。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6-苄基腺嘌呤”(俗称“豆芽素”)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2013年4月19日,当地公安人员对韩某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时,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豆芽菜的生产、销售过程。

  平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曹某在生产、销售豆芽菜的过程中,加入国家规定的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韩某在生产、销售豆芽菜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在此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平川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对被告人韩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记者 王万盈 通讯员 周莎莎)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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