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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升公信力作为破解执行难的突破口

2013年11月06日 17: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状况。执行难是多年来社会广泛关注、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一、当前,执行难呈现出的新形式

  (一)当事人滥用执行申诉信访和执行救济,拖延阻碍执行。涉执行信访作为申请执行人希冀的一种可能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方式正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运用,造成涉执行信访问题有泛滥之势。同时,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复议权,拖延执行,使执行周期延长,影响了执行效率。执行申诉信访和执行救济制度用得好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法院执行行为,促进个案执行公正,用得不好就会阻碍案件执行进程,增加当事人维护权益的成本,并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

  (二)新型财产的查控存在困难,造成执行工作难以推进。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被执行人财产难查,当前通过建设执行指挥中心这一联动平台,查找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国土、房产等财产信息的平台已经基本建立。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产业的成熟,个人拥有的财产形式呈现出多样化,除了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外,还有股票、债券、保险、理财产品(黄金定投、基金)等金融产品,并且已成为人们的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当前的查询手段仅能查询到存款、房地产等财产,未能覆盖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性收入。

  (三)维稳因素成为外部干扰法院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最大阻力。过去,一些与执行案件有关的个人、企业、党政部门往往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以行政思维过问、干预执行工作,甚至设置种种障碍,阻碍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现阶段,维稳成为阻碍一些执行案件推进的重大障碍。每年两会期间、重大节日、敏感时期,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党委、政府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要求暂缓或审慎执行。另外,有一种现象也应引起特别重视,执行工作中往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于与当事人某种特殊关系或利益而对具体的执行案件,滥用职权进行“监督”。

  二、以提升公信力作为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

  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在于公正地为公众权利服务,满足权利的需要是司法公信的根本属性。执行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工作中最能凸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的领域。破解执行难既要治标也要治本,当前必须花大力气来解决治本问题。

  (一)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的查找力度,提高实际执行率和执行到位率。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财产难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组织课题组到辖区法院调查,在随机调查的1057件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执行不能的111件,占10.5%;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53件,占33.4%。为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法院应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查询力度,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对逃避执行行为采取反规避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实实在在地让群众在每一件执行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探索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建立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为公司等商事主体的执行案件,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主要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终结本次执行存在执行成本增加、矛盾累积等弊端。法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6条关于“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规定,对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法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探索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在执行程序中,如当事人申请破产,法院则先中止执行程序,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已无清偿能力,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释明由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通过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尽快了结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形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此外,建议在立法上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案件退出执行程序,通过破产程序解决。

  (三)完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明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对于债务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而进入执行程序的,法院依靠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承担执行职责。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应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对于因被执行人缺乏偿债能力,或者因客观原因一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执行到位的,不能因此而否定法院的执行工作。法院应完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让当事人在进入诉讼前就知悉其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实现债权可能存在的风险,对诉讼结果有一个准确、理性的预判。

  (四)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优化舆论环境。依法治国要以全社会的良好法治意识为基础,媒体对此担负着重要职责。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并通过他们向全社会澄清案件事实,让公众认识到民事主体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风险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共同防范风险,减少执行难。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提升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及时获取网络上案情信息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络正面声音,扭转错误的舆论导向,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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