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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山原禁毒大队长涉贪污受贿等罪获刑15年

2013年11月06日 23: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衢州11月6日电 (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毛羽白)近日,浙江衢州江山市人民法院对原江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方永新徇私枉法、贪污、受贿、行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判处方永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方永新任禁毒大队大队长期间,在经办一起涉嫌赌博、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时,为了谋取私利,指使下属高东明采取将涉案人员赌博与吸毒行为分开做笔录、涉嫌赌博的材料不装订入吸毒案卷中等方式,放纵犯罪行为,后各收取涉案人员两至三万不等的钱款作为禁毒大队的“小金库”资金。

  2007年10月12日至2008年11月份期间,方永新又先后交给高东明多笔款项作为“小金库”资金,累计有二十余万元。

  法院查明,方永新利用其审批和管制易制毒化学原料、查处违法犯罪、监管娱乐场所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向在生产经营中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原料的化工企业老板、有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社会人员以及担保公司、娱乐场所老板收受和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162000元。

  同时,方永新为了与原江山市公安局局长蔡建民搞好关系,在职务升迁、岗位调整等方面得到其关照,先后多次向蔡建民行贿人民币17万元,其中15万元被蔡建明予以退还。

  法院认为,方永新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行为因大部分未遂,对其所犯行贿罪免除处罚。

  最终,法院决定对方永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同时将方永新未退出的违法所得262000元,予以追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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