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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死猪肉案 案犯曾被工商罚款

2013年11月06日 23: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嘉兴11月6日电 (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南轩)6日上午,浙江嘉兴南湖法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死猪肉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汪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70000元.。

  经该院审理查明:2008年底,董某、陈某、姚某等人(均已判刑)合伙在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村董某的家中设立非法屠宰场,生产加工病死猪肉后销售供人食用。

  2010年1月12日汪某因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被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湖分局罚款50000元。

  201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汪某在明知董某等人生产加工病死猪肉供人食用的情况下,仍非法收购病死猪销售给董某加工并从中牟利,其销售给董某的病死猪总金额达1341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病死猪并销售给他人加工后供食用,销售金额13418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曾因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制品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为维护食品安全,惩治犯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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