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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制”需遏制过多过滥乱象

2013年11月07日 17:5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对“一票否决制”理应依法规范,以充分发挥这把双刃剑的优势作用,有效遏制“一票否决”过多过滥的乱象。

  官员“一票否决制”在我国已实行了30多年。在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大事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招商引资、信访、群众满意度等事情上,一些地区滥用“一票否决制”,尤其“烟酒销售指标”、“精神病指标”、“结扎流产指标”等更是雷人,让人啼笑皆非。

  “一票否决制”是一项行政措施,针对最迫切需要解决,但依靠法律又收不到很好效果的棘手问题。“一票否决制”突出了一个中心工作,如果这项工作没有完成,就一票否决,有着明确的指向性和强制力的约束性。在“一票否决制”的态势下,从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到具体的责任人,都是被否决对象,可以大大减少推诿扯皮等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可是,现实中,一方面,在政府考评体系中,其他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工作做得再好也没用,地方政府的业绩也会大打折扣,主要领导也会得不到提拔。另一方面,上级部门为了工作顺利开展,都想方设法将本部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具有“一票否决”的“生杀大权”,于是被列为“一票否决”的工作越来越多。

  这样,对于政府的官员而言,符合“一票否决”绩效考核的指标,是保全自己的工作岗位,甚至是获得上级的奖励并得以升迁的基础;反之,违反了“一票否决制”的硬性指标,就会受到批评、惩罚,从而失去晋升的资格,甚至失去现有职位,所以,符合“一票否决”绩效考核的指标,其效价对政府官员自身而言是很高的。因此,政府官员便会综合考量弄虚作假以达到“一票否决”的指标要求的风险与其符合“一票否决”的硬性指标的收益之间的轻重缓急,从而做出自身的选择。当政府官员认为符合“一票否决”的硬性指标的收益大于弄虚作假以达到“一票否决”的要求的风险成本时,会千方百计地去弄虚作假,以抹去自身“一丑遮百俊”的污点,从而为自己的政治仕途扫清障碍,以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

  同时,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多而烂的“一票否决制”还使得地方政府压力倍增,工作无所适从。

  当前,中央政府简政放权,地方政府将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力,如何有效监管将是中央政府进行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中国正在走向法治国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对“一票否决制”理应依法规范,以充分发挥这把双刃剑的优势作用,有效遏制“一票否决”过多过滥的乱象。

  依法规范“一票否决制”,首先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使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有效地进行绩效考核,必须科学合理划分上下级政府的责权利,确立地方政府各项工作的权重,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其次要依法限制上级政府随意设置“一票否决”考核指标。“一票否决”考核指标的设置必须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第三要加强上级政府的管理能力。目前,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不高,对下级部门过多过滥地采用“一票否决”的管理方式,这种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与科学、合理、效率原则不符。因此,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创新政府管理模式,也是破解“一票否决”异化现象的重要方面。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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