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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购车资格惹官司发生事故后被判担责

2013年11月07日 17: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吴某使用朋友王某的购车资格买车,不想发生交通事故,吴某和王某一起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吴某与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摇号中签取得购车资格后,将该资格借给欲买车但屡摇不中的朋友吴某使用。吴某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将该车登记在了王某名下。2012年11月,吴某驾驶该车在海淀区学院南路行驶,将正在路口步行的尹某撞倒。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尹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折。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尹某将司机吴某和登记车主王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

  庭审中,吴某、王某均答辩称,王某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实际为吴某所有,但二人均未提交任何证据。同时,经法院调查,吴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

  尽管吴某和王某均主张肇事车辆仅仅是登记在王某名下,实际上是吴某购买,但因二人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法院未予采信,仍然认定肇事车辆所有人为王某,而王某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允许吴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其行为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王某应当与直接侵权人吴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吴某与王某赔偿尹某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汪 晓)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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