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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四种组合模式

2013年11月08日 16:5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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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对形形色色的案件越来越关注。 资料图片

  司法与媒体的交互关系

  司法活动不受到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与法官的相对独立,一直是理想司法的一个口号。不过,司法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却是活生生的现实。传统上讲,司法机关独立、法官忠于法律的要旨,就要排除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党派的干涉。随着新闻媒体的扩张,以民众呼声为旗号的新生力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与媒体的交互作用,也成了一个法律的热点话题。

  传统上说,司法是非暴力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因此是权威的、被动的和公正的。但从动态角度上看,司法并非简单地被动地维护着原有的社会秩序。在一个变动中的社会里,司法的被动角色与主动角度复合出现,于是,司法政策有保守司法与进步司法之分,或者称为有原旨主义和自由主义之分。前者严格遵循立法的规则和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后者则以新的社会状况发展法律规范和增进立法者的原有目的。同样,新闻媒体一直以报道新闻事件为核心,追寻事实真相为其最高境界。但是,如同法庭认定的事实并非自然的事实一样,媒体揭示的事实远非简单的自然事实。因为其一,不同的人从不同角度讲述事实,新闻事实不是一样的;其二,媒体在叙述事实的时候有媒体人自己的判断、事实的取舍和事实的表达都带有了叙述者个人或团体的价值判断。正因为事实与判断的混合,新闻媒体才成为民意的一种宣示,才成为一种政治上的力量。事实是客观的,判断是主观的,以媒体主观性为标准,媒体也可以区分为保守的媒体和激进的媒体,前者维护着原有的社会秩序,新闻即是宣传;后者破坏着现有的社会秩序,新闻预示着变革。

  两种司法和两种媒体的排列组合,于是有了四种范式:保守的司法与保守媒体的组合、激进司法与激进媒体的组合、保守司法与激进媒体的组合和激进司法与保守媒体的组合。

  保守司法与保守媒体的组合

  传统的法律在处理社会越轨行为案件时,保守司法与保守媒体是完美的组合。在判例制的国家,司法遵循着先例,延续着民族的传统习惯,在成文法法典的国家,司法是立法的严格执行者,不超越代议机关为法律设定的范围。此组合模式下,司法遵循着民族固有的价值判断,媒体强化了司法的判断,司法与媒体和谐互助,得出一个维持原有社会秩序的判决。

  美国法院对摩门教徒的系列审判,充分体现了保守司法与保守媒体的协同联合。摩门教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从始至终,媒体都在揭露摩门教的欺诈、盗窃、伪造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以及首领们的多妻行为。教会与媒体矛盾激化的时候,教会曾突袭了媒体办公室,捣毁其印刷厂。19世纪下半叶,联邦与州政府反对摩门教,对教会头目提起了刑事指控。当局于1873年煽动摩门教的首领扬的一个妻子安起诉了她的丈夫,要求离婚,并安排了她反多妻制的演讲旅行。舆论促生了美国联邦议会1874年的波兰德法案,开启了联邦法院对摩门教的系列审判,最后宣告了多妻制的非法性。

  20世纪早期,摩门教死灰复燃,称多妻制合法。1953年,亚利桑那当局对摩门教发起新一轮的法律围剿。州立法机关拨款5万突袭击摩门教,新闻媒体及时跟进,“配备重型武器的执法部门达到,汽车轰鸣,红灯闪烁,聚光灯闪耀。伴随而行的,还有国家警卫队、州首席检察官、高级法院和少年法庭的法官、女警察、护士和医生,以及装满25辆载重汽车的新闻记者”。在这次行动中,当局逮捕了100个男人,将85个妇女和263个孩子扣押在州的保护机构。行动之后的便是系列的刑事审判。

  摩门教不仅是法律攻击的对象,同时也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公敌。保守司法与保守媒体的有效合作,源于两者共同的价值观:一夫一妻制代表了西方的文明,而多妻制是东方社会的野蛮习俗。

  激进的司法与激进的媒体

  在社会的变动时期,既定的法律与变化了的现实永远存在着冲突,如同庞德所说的那句法律名言,法律趋向于稳定,而社会勇往直前。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或者是对既定社会秩序的维护与认可,或者是民族习惯的延续,从立法通过的那天和规则形成的那天开始,法律权威就是过往的历史,而司法活动解决当下的社会纠纷,司法实际上就是以历史来解决现实。如果时过境迁,社会生活发生了变化,那么立法与司法就演变成历史与现实的冲突,在此情况下,司法要合乎社会发展的潮流,就需要有激进的司法,专业术语有时候称为司法能动主义,有时候称为司法进步主义,有时候称为司法现实主义。

  激进的司法与激进媒体的相互促进与同步发展,以美国法律史为例,典型地存在于20世纪20至30年代大萧条时代和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时代。20世纪早期,美国大萧条冲击了自由主义下的法律传统,加强集权的联邦权力、限制个人绝对的契约自由、加大对社会弱者的法律保护,是这是时期社会的声音,在此背景下,司法进步主义和实用主义兴起,造就了霍姆斯和卡多佐这样一批“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们”。纽约州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限定了企业工人的最长劳动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每周不超过6个工作日。面包坊主洛克纳(LOCHNER)认为此法不妥,侵犯了美国宪法“契约自由”的条款,提起了司法审查诉讼。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表决多数意见支持纽约州,认定限定工作时间的州法不违宪。但后来有一位法官改变了看法,最终以5票对4票的表决结果认定纽约州法违反了契约自由原则,州法无效。在这个案件中,霍姆斯提出了他的反对意见,他提出了契约自由的新理解,认为纽约州限定劳动时间并不违反宪法。

  霍姆斯在洛克纳案中提出反对意见的时候,在最高法院的影响并不大,在社会上的名声也不旺。让洛克纳案成为美国法律历史上的标志性案件,让霍姆斯成为美国联邦法院“最伟大的异议者”、“美国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则是媒体的功劳。到1915年前后,社会立法运动终成气候,法兰克福特和布兰代斯等年轻的“犹太左翼”把霍姆斯打造成了“进步”法官的形象。他们在自己的新闻和学术阵地上宣扬霍姆斯的理论,《国家》、《展望》和《新共和党人》,称霍姆斯“从根本上深入到了存在争议的问题”,“霍姆斯的异议是合适司法关注问题的典范”,“霍姆斯法官出具了经典的反对意见”,“霍姆斯是一位文明版的严肃和自我克制的美国人”。与此同时,庞德、科温、卢维林和弗兰克这些知名在《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律期刊》,《密执根法律评论》和《伊利洛伊法律评论》撰写学术论文讨论霍姆斯的学术观点。11年以后,霍姆斯被打造成了“天生的清教徒贵族后裔,把生活看做是丰富而又充满责任的现代美国人之一”,具有“古英格兰骑士风度,是一位绅士”、“真正关心普通人幸福的贵族”,1930年,法学家弗兰克称,“我们这个国家在过去的25年里发展形成的认识现实的洞察力,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霍姆斯”。

  霍姆斯成了媒体的宠儿,是1924年3月15日《时代周刊》的封面人物。1931年霍姆斯90生日的时候,全国电台都报道了大寿的消息。弗兰克福特策划了隆重的庆典,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组织了贺寿活动,一批报刊记者摄影师等待拍摄霍姆斯与首席大法官休斯的合影,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全程广播,哈佛大学法学院在兰德尔大厅做了实况转播,500多人在那里收听广播。30年代,广播属于新派的媒体,霍姆斯也乐于“置身于那个陌生的电台”发表演说。这不仅仅是霍姆斯个人的胜利,而是代表了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里,司法追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媒体增进和强化了这场运动。

  保守司法与激进媒体的组合

  激进的司法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因为它突破了传统“法治”的界限,任命制度下的司法权篡夺了选举制度下立法权。温和的司法进步主义,更欣赏和风细雨的司法改进,不主张狂风暴雨的司法扩张。激进的司法改革者也有保守的一面,与之相反,媒体则总想突破法律的界限,新的社会需求会产生新的社会呼声。激进媒体与保守司法的组合,最后导致新思潮与旧制度之间的妥协,如果媒体的呼声盖过司法的声音,社会得以舒缓的进步。

  从堕胎为犯罪到妇女有限的堕胎自由,从同性恋犯罪到承认同性恋婚姻相当的民事权利,都是激进媒体与保守司法博弈的结果。这里,以同性恋的司法史说明。传统上讲,西方基督教文化是反对同性恋的。圣经把同性恋视为违背上帝意志的“可憎的”、“放纵和可耻”的不纯和混沌,而兽奸和乱伦则是“逆性”的大罪。媒体曾经对此发生过激烈的争议,反对者主张,同性恋是一种病态的、少数人喜欢的“生活方式”。这种病态既指同性恋者的心理颓废、压抑和绝望,又指向导致艾滋病等多种顽症的元凶。同性恋婚姻对西方的家庭制度乃至人类的文明制度造成致命的威胁,同性恋家庭会导致出生率的下降,生育繁衍将不再是家庭的中心;同性恋伙伴之间的忠诚度不及异性恋配偶,这也会导致家庭和社会的不稳定。另外一个方面,随着民权运动和法律平等运动的发展,支持“同性恋性关系去罪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同性恋者们为此也不断为之呼吁与抗争,在他们看来,同性恋者在法律上是一个受到压迫的群体,每种法律都存在着对同性恋的歧视。他们学习女权主义运动和黑人权利运动的策略,通过宪法诉讼争取“公民权”。他们把法律权利的基础定位于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同性婚姻方面,美国佛蒙特州,3对同性恋伙伴曾分别共同生活了4到25年,其中2对伙伴收养了子女。他们向当地政府申请结婚证,以维护他们“配偶”之间以及“父母子女”之间的如同异性恋婚姻家庭那样的相关利益。当政府拒绝他们要求之后,他们于1999年把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定政府发放给他们结婚证。官司一经提起,舆论一片哗然,报纸、电台和电视纷纷报道。支持者认为,不给他们发放结婚证是一种法律歧视,反对者认为,如果认可了同性恋婚姻就会对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产生致命的冲击。法官们之间同样也存在着意见的分歧:如果判定政府发放结婚证,那就意味着对婚姻为“男女共同生活体”传统的否定,从而无法遏止通过生物技术改变人类性别的行为;如果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就与“法律同等保护”和“反对法律歧视”的原则相冲突。一个法官甚至假设,男甲与女乙同时爱上了女子丙,他们都想娶丙为妻。如果婚姻法只许可甲与丙的婚姻,而不认可乙与丙的婚姻,那么这样的婚姻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法律歧视。在综合了各种考量之后,法官们达成了妥协,一方面,法院判定原告可以以“民事联合体”的主体资格得到异性恋婚姻家庭一样的法律保护,以贯彻法律同等保护的原则;另一方面,法院不支持原告得到结婚证,以维护婚姻家庭“男女共同生活以生育和养育后代”的西方传统。

  激进司法与保守媒体的组合

  如果司法超越了媒体,走在民众意识的前面,那么就有激进司法与保守媒体的组合。这样的组合意味着精英司法试图改变民众的生活习惯,司法与媒体会发生冲突。如果激进的司法取得胜利,错案就不可避免,因为这个时候的司法对抗着民众的习俗。最后的结果,媒体所代表的民意会改变法律的走向,纠正原有的司法判决,因为比较而言,社会现实是司法的基础,而不是相反。

  1917年,美国通过了宪法第18条修正案,本意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场禁酒运动,一是保护工厂内清醒的工人和纯洁的生活方式。但是,禁酒的法律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国内禁止生产酒精饮料,催生了烈性酒的走私,走私的结果又减少了税收财政;正规餐饮店不让饮酒,地下酒吧却生意红火;穷人无酒可喝,富人总可以找到替代品,禁酒导致了富人与穷人的对立。政治领袖、商业巨头和妇女组织都加入了反对禁酒的行列。反禁酒协会领袖发文写道,“在少数人要求下制定出来的禁止性法律,总会产生被多数人轻视和不尊重的执行结果”。新英格兰报纸发表评论文章,称在一个共和国,“得不到公众支持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一个专制的做法”。

  司法机关为了配合禁酒修正案的实施,导致了司法判决中新的法律争议。卡罗尔从境外走私酒精饮料,在从密执根到底特律公路上遭遇巡逻警,警察跟踪到城里,但卡罗尔成功逃脱。两个月后,警察在密执根城里巡逻时又遇到了卡罗尔和他的走私车,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扣押车辆,逮捕了卡罗尔,并在他们的公司里捕获大量的走私酒精饮料。卡罗尔提起了宪法诉讼,卡罗尔认为,警察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因为他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了无正当理由的侵害,警察称自己的行为根据是第18条修正案,“如果禁酒官员不被允许要求停车搜查他们强烈怀疑可能是非法运输酒精的车辆或者他们根本不能拦截交通工具,那么禁酒法律将变得完全无用”。此案判决于1925年,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警察,认定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前提下也可以搜查汽车。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与第18条修正案的矛盾争议,不局限于法院和议会,媒体的评论也参与讨论,卡罗尔案后,华盛顿邮报发文抨击道,“禁酒执法者的轻率从道义上鼓励了人们心理上的违法,这种不良影响已像瘟疫一样传遍了整个国家,因此将第18条修正案和沃尔斯特德禁酒法案执行越彻底,进入危险和无法无天的丛林就越深入”。争论一直持续到1932年,最后以国会通过第21条修正案废除禁酒令告终,第21条修正案明确废除第18条修正案,将是否禁酒的决定权留给各州行使。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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