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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原龙海第一医院基建科科长受贿超25万获刑6年

2013年11月09日 12:02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一个是医院基建科科长

  一个是城建监察中队长

  在利益诱惑面前,他们没能守住底线。因为受贿,丢了官,领了刑。这说的是日前在龙海审理的两起案子。

  涉案值都超十万。

  许某海,2011年3月起任龙海市第一医院基建科科长。在该院迁扩工程建设中,他负责联络、协调、理顺施工中的具体事宜。

  龙海市第一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建筑幕墙及钢结构部分由福建卓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11年起,公司老板洪某灵让员工王某军负责跟踪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拨款。

  王某军称,2011年9月的一天,工程7~8月份的进度款顺利拨下来,洪某灵拿3000元的购物卡让他送给许某海。同年10月,因9~10月工程进度款未拨付,老板又让他拿5000元的购物卡给许某海,让其在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上多帮忙。

  当年11月,因9~10月工程进度款迟迟未拨付,洪某灵又让王某军给许某海送去5000元购物卡。12月初,工程进度款就拨下来了。

  此后,因工程进度款及其他问题,该公司又先后两次给许某海送去购物卡共8000元。

  因为自己负责第一医院综合楼的现场管理工作,在自己装修房屋过程中,许某海还直接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工程项目中标方——福建九龙建设集团公司索贿18万元。

  ——审理结果——

  日前,由龙海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龙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许某海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许某海利用其担任龙海市第一医院基建科科长之职便,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手机等款物,共计25212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海是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许某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2122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海主动向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海还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龙海城建监察大队第八中队中队长

  派人阻拦抢建 收钱后放任不管

  东南网11月9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与上面的不同,这是从改建房屋里牵扯出的受贿案。

  2011年6~7月间,龙海颜厝路边村的郑某辉将原来住的平房改建为二层的楼房时,颜厝镇城建中队的人来阻拦、制止,并且拆除钢筋、模板等。当年7月,郑某辉拿5500元委托沈某发找一下颜厝城建中队的人,理顺一下关系,让其继续建房。

  沈某发来到蔡某颖家中,将用信封装好的5500元交给他。蔡某颖答应了。

  过后,郑某辉继续建房时,颜厝镇城建中队的人,就再没来阻拦了,所以,他也就顺利建好了房子。

  ——审理结果——

  日前,由龙海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龙海市城建监察大队第八中队(颜厝中队)原负责人蔡某颖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蔡某颖在其担任龙海市城建监察大队第八中队(颜厝中队)中队长协助、中队负责人期间,多次利用类似方式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在房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案值共计110300元。法院认为,蔡某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颖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海峡都市报记者)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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