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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回家途中意外身亡 死者家属状告酒桌朋友

2013年11月09日 12:48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宁洱县的刀某,与罗某、李某和余某喝酒后独自回家,不料路上发生意外身亡。刀某家属认为酒桌上的另外3人应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遂状告3人索赔13万余元,宁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后,死者家属又上诉至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上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普洱学院法律专业的160名学生前来旁听案件审理。

  原告

  3酒桌朋友应负次要责任赔13万余元

  原告为死者的妻子、女儿及父亲。

  据介绍,去年1月9日晚8时许,家住宁洱县的刀某受罗某邀请,前往宁洱镇新塘村大树脚一家农家乐玩。随后,两人与李某、余某一起吃宵夜、喝酒,当晚约11时,刀某打算回家,叫出租车来接,但3被告不顾刀某要求,执意让余某用电动摩托车送其回家,为此,刀某与3人发生口角。

  因此,3被告放任刀某独自行走,刀某回家途中不慎掉进路边沟渠。后3被告觉得不放心去找到刀某时,虽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因刀某溺水时间过长而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原告认为,虽然事故因刀某未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自束致使自己不慎掉进沟渠摔死,应负主要责任,但3被告在明知刀某已酒醉,路不熟情况下,依然让其独自行走而摔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负次要责任。请求法院判3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131258.7元。

  被告

  没任何故意或过失 3人均觉得冤枉不该赔偿

  据介绍,宁洱县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20日受理该案,并于今年5月7日开庭审理。庭审中,3名被告都觉得很冤枉,不该进行赔偿。

  李某、余某介绍,他们之前不认识刀某,而罗某与刀某是认识10多年的老同学。

  罗某介绍,去年1月9日20时许,刀某打电话来称要来找他,考虑到女儿第二天要考试等原因,他拒绝了刀某。但刀某后来说要问他卖房子的事,于是他告诉刀某到附近农家乐谈。随后,他叫余某、李某两人作陪,后来4人喝了一点酒,当晚10时许几人离开,因出租车难叫,他让刀某坐余某的三轮电动车回家,刀某不肯称要走路,当时刀某还骂了余某。当他去劝余某过程中,发现刀某不见了,经寻找,发现其掉在路边沟渠里,后来报120并陪同送医院,交了相关费用,又急忙找刀某妻子,但没找到。

  3被告均称,刀某前来农家乐时,就已喝醉,见面后,他们也劝刀某不要喝酒了,但刀某不听。

  罗某认为,他没主动邀请刀某,刀某是执意要走路回家才发生的事故,双方之间没发生口角,自己已尽到救助义务,对刀某的意外身亡没任何故意或过失,不应该进行赔偿。李某和余某也同样认为自己没任何故意或过失,亦不该赔偿。

  一审 3被告不进行相关赔偿

  据介绍,今年7月16日,宁洱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

  宁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述属实,对于刀某的死因,由于刀某家人不要求解剖检验,公安机关只是对尸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考虑为疾病死亡”,该结论并不能证明刀某死因;被告对刀某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与损害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刀某死亡存在加害行为和有主观过错。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随后进行上诉。

  二审 罗某该不该担责成焦点

  昨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中,上诉人放弃了对李某和余某的诉讼请求;请求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法院判处被上诉人罗某承担部分赔偿金。

  罗某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承担多少?成为了二审庭审焦点。

  上诉人认为,刀某醉酒失控,最后意外身亡,与罗某没监护、护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赔偿各项费用131258.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而被上诉人罗某认为,一审判决公平合理,自己不应该赔偿。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记者 黄兴鸿(春城晚报)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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