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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玻璃刺穿自己胸腔 称为逃离传销团伙控制

2013年11月11日 13:39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事发楼房

  【核心提示】

  昨日上午11点多,惠安县城科山花园,一名男子用玻璃刺透自己的胸腔,差点伤及心脏,后被紧急送至惠安县医院抢救。据初步了解,该名男子疑被传销团伙控制,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急救车上 男子嚷着“要回家”

  昨日下午2点多,记者来到惠安县医院,受伤男子已在重症监护室治疗,一件用来包裹男子的被子沾满血渍。据知情人士介绍,上午11点多,惠安县医院120急救人员接到报告说,一个工地附近有人受伤。医护人员赶到工地时却没找到人,经再核实,才发现原来报告人所说的地点在工地旁边的科山花园34幢。

  在34幢8楼的一个套房里,一名男子身体被锋利物刺伤,流了很多血。医护人员赶紧将其送上车,套房里的两名男子和一个女子随行。“我要回家……”往医院的路上,受伤男子不断重复这句话。据医护人员称,当时男子虽然受伤不轻,但意识还比较清醒,只是对于其他问题,他闭口不谈。

  抢救室里 男子自称“被控制”

  男子很快被送到医院抢救室,医护人员立即对其进行抢救。

  在抢救室里,男子告诉医护人员,他叫唐某,20多岁,湖南人。唐某自称,他被同学骗到这里的传销团伙后被控制住,无法回家。当天他与他们发生争吵后,就用玻璃刺伤自己,想借此脱离传销团伙。“我伤在哪里我自己清楚,你们告诉我妈妈我没事的。”男子将母亲和两个姐姐的手机号码告诉医护人员,恳求他们通知家人。

  该知情人士称,男子胸腔被刺伤了两三处,都穿透了,心脏也差点被刺到,“只有毫厘之差。”

  惠安县医院黄医生介绍,唐某胸腔内持续出血,肺部有损伤,利器差点刺到心脏。至昨日下午唐某还没有脱离危险,他们仍在为其治疗、密切观察。

  下午2点多,重症监护室的医护人员转达了伤者唐某的意见说,“不愿意被采访。”

  所住套房 曾住了不少男女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事发地科山花园34幢8楼,从1楼到8楼的楼梯,不时可见干涸的血迹。唐某被发现的套房,铁门紧闭,门锁有被启撬的痕迹,但不知何人所为。

  几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居民称,当天上午10点多,他们听到8楼的套房里传出吵闹的声音,“声音很大,但不知道怎么回事”。到了11点多,救护车赶来,居民们才知道有人受伤。

  一位居民称,事发的套房内,之前偶有看到三三两两的男女下楼,虽有起疑心,但转念一想觉得可能是“做业务的”,便没有过多留意。

  昨日下午6点多,记者联系到唐某的姐姐。她称,父母听到这个消息很担心,一家人已经准备搭飞机赶来泉州,但家人也还不清楚弟弟为什么会到福建。

  当天上午,听闻男子系被传销团伙控制,在抢救伤者的同时,医院方面向警方报了警。惠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赶来时,随行的一名女子已经离开医院。据称,随行的两名男子已被警方控制住。但记者向惠安警方求证时,警方人员表示具体情况还不是很明了。

  据了解,近年来,惠安屡现传销团伙身影。仅今年以来,惠安警方便捣毁多个传销组织,解救了一批被传销团伙控制的人员。

  提醒

  什么是传销

  一般来说,传销活动是以销售某一并不存在的产品为幌子,编造谎言,承诺给予暴利回馈,要求加入者缴纳会费,并按发展下线“人头”数多少返还收益。这个过程中传销人员会对加入者灌输传销知识,也就是“洗脑”,怂恿加入者发展下线。传销人员大多具有固定的居住、学习场所,一般是10人—20人聚居,内部称为“家庭”,传销人员称为“家庭人员”。这些人刚开始多是被骗或者被迫加入传销、缴纳会费的,是被害者,但经过和其他传销人员长时间的生活居住及“洗脑”式的灌输传销知识,他们往往相信传销能够轻松牟利,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为了尽快发展下线,加入者就会想方设法引诱自己的亲友、同学、网友甚至父母子女加入。为防止被骗者后悔、逃跑,传销管理人员对被骗者采取严加看管、外出跟踪、睡觉锁门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其加入传销组织。

  识别传销 认准三个原则

  一是看是否需要缴纳会费;

  二是看是否需要发展下线,并按人头收取回扣;

  三是看是否灌输一种不劳而获、短期便可以赚大钱的理念,定期获得返利回报。

  陷入传销 安全是第一

  如果被骗到外地,一定要机智、冷静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寻找机会逃脱。如果发现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证据确凿后,应设法与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及时举报。如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当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当设法弄清其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泉州晚报 记者 廖培煌 陈小阳 文/图)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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