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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两家中介签售房合同 被指违约支付赔偿金

2013年11月11日 16:33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去年年末,宋先生找到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出售其房屋,但后来因长时间未找到买家,宋先生又去联系其他中介公司出售了该房屋。但是前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约定公司为宋先生提供独家委托出售房屋的事宜,在委托期内,倘若宋先生再委托他人居间、代理出售该房屋的,应属于违约,需按照房屋出售价格的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宋先生觉得,房屋在这里挂牌出售之前,他已经在很多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挂过牌了,而且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对这个格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尽到说明的义务,而且是以尽快销售为由诱使他签订协议的,如果他提前知道这个情况,是断不会随便签署的。

  ◎ 律师说法: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律师:本案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减少了宋先生的重要权利,却加重了他的责任,还限制了他的缔约自由,对于中介公司应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却未作规定,因此,这样的条款应属无效。

  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缔约选择权与知情权,房产中介公司在与宋先生签订合同时应尽到说明义务,让宋先生充分理解合同中的内容。所以房产中介公司由于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故无权要求宋先生支付违约金。(时报记者 王宁宁)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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