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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 工伤认定与否的“黄马褂”

2013年11月11日 17: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

  案由:劳动工伤认定纠纷

  案情:2013年3月2日,送餐员秦学军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对秦学军的调查笔录、单位考勤卡、考勤表及单位工作人员调查笔录,认定其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不予认定工伤。秦学军认为其事发时穿着公司的工作服,属于上班途中。

  案情回放

  送餐员驾驶摩托发生车祸

  “嘭!”摩托车应声倒地,受伤的是常州丽华快餐集团有限公司的送餐员秦学军。

  2013年3月2日15时10分,秦学军驾驶摩托车途经常州市武进区长虹路星火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诊断为胸腹部外穿,右侧第四根肋骨骨折。

  随后,秦学军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根据丽华快餐集团的打卡记录、对公司员工的调查笔录、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秦学军上下班的路线图,认定其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秦学军不服该决定,起诉至新北法院,并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现场照片9张。秦学军认为,照片中的他身穿丽华快餐集团的工作服,应属上班途中。

  庭审现场

  做摩的生意还是去上班

  “秦学军的上班地点是丽华快餐集团的分公司,位于武进长安家园1村B座,而秦学军家住武进区马航镇,距公司仅3公里。秦学军下午4点半才上班,3点左右就在长虹路星火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据此推断,其并不在上班途中。”法庭上,被告常州市人社局的代理人阐述道。

  “我住在马航镇的出租房里,从家到公司3到5公里,去单位要经过星火路。”秦学军说道。

  “同时我们对丽华快餐集团提供的情况说明有异议。”秦学军的代理人提出。

  作为第三人的丽华快餐集团,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特别说明:有公司员工证实秦学军在做送餐员的同时,还兼职做摩的生意。

  秦学军的代理人指出,从交警部门提供的9张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到秦学军身穿丽华快餐集团的工作服,戴着印有“丽华快餐”字样的头盔倒在地上,车上和身后没有任何乘客,“会有人穿着工作服去做摩的生意吗?”

  “穿着工作服做摩的生意是有可能的。”丽华快餐集团的代理人说,送餐员的工作服一般穿一整天,而且因为该公司是常州较大的快餐公司,在录用送餐员时即要求“三证齐全”,交警部门对此情况也知晓。所以,如果员工穿着工作服在路上出现,交警一般不会随意将其拦下,“这对原告做摩的生意是有便利的。”

  穿着工作服能否认定为上班途中,成为本案争议焦点,工作服成为工伤认定与否的“黄马褂”。

  法庭上,秦学军承认,以前确实做过摩的生意,不过是在去丽华快餐集团工作之前,做了送餐员之后,只有休息时间才做摩的生意,平时上下班空余时间不做摩的生意。

  “你做摩的生意会不会穿工作服?”主审法官问秦学军。

  “不可以穿,我以前穿着工作服送餐时,因为违反了交通规则,被交警拦下来罚了两次款。我怎么还敢穿着工作服做摩的生意呢?”秦学军回答道。

  当天下午是工作还是休息

  丽华快餐集团提供的考勤表显示,事发当天下午,秦学军休息,并由其本人签字予以确认。

  面对这一证据,秦学军的代理人指出,丽华快餐集团考勤分为指纹考勤和调度员手写考勤两种。指纹考勤机记录的考勤日期和具体时间既可以下载下来更改,也可以直接登录系统从考勤机上更改,因此请求法庭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丽华快餐集团的代理人辩称,该公司将调度员手写考勤作为员工工资发放的依据,并且要求员工对考勤表核对后签字确认。

  “我一般都是周四休息,3月2日是周六,我怎么会休息?而且,发生事故后,我去了医院,的确没有上班。事后,公司考勤员和我说,只要我签了字,工资就发给我,我也没多想,就签了字。”说到这里,秦学军有些激动。

  此后,丽华快餐集团提交了秦学军2012年12月份的考勤表,显示秦学军并非都是每周四下午休息,如有需要,公司可以对休息日期进行微调。此外,“原告是下午3点多发生的事故,而公司规定的下午上班时间是4点半,原告上班根本不需要花一个多小时。”

  “丽华快餐集团代理人的话不真实,我们下午是4点前必须到公司,迟到一分钟扣5块钱。3月2日,我3点从家出发,去单位洗送餐用的包裹。公司规定包裹由我们自己洗,必须在公司洗,不能带回家,弄坏了、弄丢了要赔钱,所以,我才早一点出发。”秦学军同时指出,发生事故时,一名同事开车经过现场,也是准备去上班。

  丽华快餐集团的代理人则称,那名同事在当天上午上完班后,将自己的面包车开到修车厂修理,随后驾车返回公司,其行为性质和秦学军不同,不能据此认定两人都是在上班途中。

  因合议庭需要对争议部分进行评议认定,该案未当庭宣判。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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