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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素质需“四维”构建

2013年11月11日 17: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法官的优良素质,是司法公信的磐石,也是社会所沐浴公平正义之光的源头。强化法官素质“四维”构建,全面提升司法公信,是一项精神层面的长期工程。

  提升司法公信,法官素质最关键。在当前司法公信有待提升的现实语境下,要实现以法官素质提升司法公信的良性循环,既要强化法官尊崇法治的思维意识,又要强化法官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和司法廉洁等方面的建设。

  法官必须树立尊崇法治的思维意识。“法者,平讼争而保平安者也”。司法公信,须以法官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为基础。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毋庸置疑,法律不只是作为一种条文或规范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的存在,理所当然地要求全体受众对其予以信仰。马克思曾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必须视法律为唯一上司,不为私心杂念所诱惑和干扰,坚定不移地守住法律底线。否则,极有可能不自觉地陷入“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的桎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重复“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恶性循环,既损害个人形象,又损害司法公信,百害无一利。

  法官必须强化司法能力建设。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一个司法能力不足的法官,既不可能真正做到公正裁判是非曲直,又不可能真正得到公众的认可。当前,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司法实践面临诸多困难、问题和矛盾,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要求。法官只有牢固树立攻坚克难的学习理念,终身学习,孜孜不倦,才能有效攻破阻碍学习的堡垒,并将平时所学转化为工作实践的能力,自觉破解自身能力不足的难题,不断开创提升司法公信的新局面。

  法官必须强化司法作风建设。对法官而言,优良作风是其职业道德准则的最起码要求。听其言,观其行。公众对司法公信的认知,无不以法官的作风为直接感受对象。当前仍有少数法官视司法作风为表面文章,“庸、懒、散”习气不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衙门作风久治不愈,个别法官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些现象虽属少数和个别,但损害的却是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有鉴于此,提升司法公信,必须狠抓司法作风建设。既要矢志不渝地常态化推进司法作风教育,又要切实强化监管,防患于未然,不断以优良作风凝聚司法公信正能量。

  法官必须强化司法廉洁建设。清廉是法官决不可逾越的本分,不廉的法官,即使公正,亦会被认为不公,必然会遭到公众的唾弃。“公生明,廉生威”。法官司法不廉,是司法公信的大敌。法官只有清正廉洁,才能使公众产生由衷的敬意,公众才会对其有最基本的信任。故此,法官应以冰壶秋月为镜,洁身自好,切实强化内心修炼,坚持“一日三省吾身”,筑牢“面对权力,如临渊履冰;面对诱惑,心安如磐石”的思想防线。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法官的优良素质,是司法公信的磐石,也是社会所沐浴公平正义之光的源头。强化法官素质“四维”构建,全面提升司法公信,是一项精神层面的长期工程,必须以时不我待的高度自觉,孜孜以求。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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