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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直播庭审要顺势而为

2013年11月11日 17:40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2013年8月1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了该院实名认证的官方微博,并在随后以微博直播庭审的形式全程直播了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的审理过程。从微博开通到薄案审结,该院微博粉丝呈几何式增长,法庭审理更是创造了万人刷网的网络奇观。

  微博直播庭审,这个新名词听起来有那么些与时俱进的“洋气”、感觉上又有些司法进入寻常百姓家的“地气”。无论“洋气”也好,“地气”也罢,以微博直播庭审这一司法公开新形式一夜之间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是司法公开契机?还是舆论围观审判的倒退?

  笔者认为,微博直播庭审作为一种新型的司法公开形式,不但可为,而且亟须顺势而为。在笔者看来,济南中院的微博直播庭审至少达到了以下三利:一是利于实现民众知情权和庭审秩序的良性兼容。微博庭审既保障了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通过虚拟网络的隔离保障了庭审的有序进行,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借助新媒体推行司法公开、塑造司法公信的里程碑式的事件。二是利于司法机关在信息传播上掌握信息发布主动权。在微博直播庭审过程中,出现了凤凰卫视直播主持人拿着手机念微博的媒介“倒挂”。济南中院的每一条发布微博均会在第一时间得到大范围的转载、评论,济南中院成为薄案信息发布上的唯一信息源,并得到网友的认可和追捧。三是利于法院在信息透明中收获形象红利。在薄案审理之前各种消息充斥网络,各种版本“日新月异”,众生喧哗的是是非非让本来一起司法案件增添了各种因素。薄案的微博直播庭审,击碎了各种谣言,通过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各种证据的现场展示、法官高超严谨的审判技巧让薄案的完整脉搏全景呈现在公众面前,扫除了各种网络谣言,形成了高度的共识,司法也在社会普遍参与中收获了网络红利。

  当然,我们必须要承认,网络不同于现实,在水军藏匿、谣言衍生的网络世界,案件庭审直播确实可能给当事人以操作之机,也可能在网络推手的推波助澜中加大法官的裁判压力。但笔者认为,司法公开的趋势不可逆转,包括网络在内的外在舆论压力更可以促使我们严谨自己的审判程序和实体判决,通过直播将事实摆在网上,让网友来挑理、来拍砖。同时,在此过程中,要注意直播的技术运用和案件的选择:

  一是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坚决不播。我国程序性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公开审理的案件事由。对于此类案件,要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基础上,寻求保障当事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适当平衡。例如,北京法院在处理李某某强奸一案中严格遵照法律没有选择微博直播。同时,对于某些公众疑惑而法律没有禁止的问题进行公开释疑,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是大案、要案主动直播。从薄案微博直播到王书金案的直播跟进,再到湖南唐慧案的微博宣判,法院在一次次庭审直播中击破了谣言,收获了公信。大案、要案既吸引眼球、引发围观,更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宣传课、谣言阻击战,是难得的司法公信修复器。所以,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社会公众持续关注的大案、要案法院要主动公开。

  三是当事人不同意直播的民事案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合意。一般来说,民事案件主要是当事人的私权处分。虽然某些案件属于公开审理的范畴,但当事人出于某种考量不愿意进行大规模的微博庭审直播。例如,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微博直播中曾经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件:双方当事人曾经是恋人,后来男方曾在争吵中打伤过女方,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合议分手。现男方拒绝支付赔偿协议后被诉至法庭。本案虽然不具有不可公开的法定条件,但由于双方现在都已经有了各自的生活和伴侣,不愿意提及过往的往事。最后,法院在充分考虑案件合理解决的情况下取消了这次微博直播。

  四是敏感案件和审判监督案件慎播。考虑到现阶段司法现状和民众的可接受能力,对于某些敏感案件要在审慎论证、严格选择的基础上选择微博庭审直播的时机,防止工作出现被动;对于审判监督案件,由于此类案件多涉及到多次审判、案件区分难度较大,网友在法律知识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同时,对于此类案件的微博直播所引发的网络舆情可能会引发当事人不适当的诉讼预期,加大法官裁判的难度和裁判压力。

  五是对于多人作证案件要注意直播节奏。微博庭审为网友所欢迎很大的原因是由于其裂变式的传播。但在多人作证的案件中,此种高速传播性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值得我们重视。从法律上来看,为了防止证人先入为主影响案件事实查处,法律规定了证人的分别作证义务。法庭审理中,证人也是分别作证,作证完后不能在法庭停留。但过快的微博传播速度可能使得先前证人的证言很快通过微博为后出庭证人所了解从而帮助其形成了“主观判断”,也变相违反了证人分别作证义务。有鉴于此,对于此类案件确需微博直播的,对于证人证言可以选择在全部证人出庭作证后统一发布,或者刻意放慢证人作证的发布速度,保证法官更加准确、客观地查明事实。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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