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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宣判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 两人坑骗4000万

2013年11月12日 09:0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约一年时间内,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司建华伙同山东人马国山,通过由代理公司代垫、代办注册空头公司的方法,先后开设12家分公司,专门用于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涉及被害群众272人,涉案金额共4102.42万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特大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对司建华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马国山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设公司集资诈骗还欠款

  今年57岁的司建华,高中文化水平,家住通州区刘桥镇。2011年前,司建华在通州、海安分别成立惠萍商场、海安县神都服饰商场,并以20%的回报高息集资,不料欠下巨额债务。

  此后,司建华自以为找到了一个发财还债的好方法: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他和33岁的山东省博兴县人马国山一拍即合。为继续集资,他俩共谋在天津成立天津恒众公司,所需注册资金和办理手续费用均由代理公司代垫、代办。

  2011年1月,天津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10万元、490万元,分别以司建华、马国山的名义用于验资注册,该公司同时代办设立登记手续。2011年1月24日,天津恒众公司登记设立,司建华为法定代表人,马国山为公司监事。验资后,上述510万元、490万元即从天津恒众公司验资账户转出去。

  天津恒众公司成立后,司建华、马国山又先后在南京、镇江、连云港及如皋、海安等地设立了12家分公司。司建华单独或伙同马国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稳健一期”、“快速一期”等投资项目,由分公司共向百余人销售上述投资项目,并将其中的1928.22万元用于归还前期集资款本息、购买汽车以及为实施诈骗活动而设立的分公司的人员工资、管理费等,至今未能归还。

  花言巧语编造发财项目

  据了解,在天津恒众公司未成立前,司建华、马国山就以公司名义销售“快速一期”、“稳健一期”等虚构的项目,以15%、42%和108%的回报率吸引投资,到期的项目本息均用以后吸收的资金归还。

  为了博得受害人的信任,马国山以香港世华集团公司老总的身份出现在集资者面前,还在公司召开的会议上作“重要讲话”。“香港老板”的一番花言巧语,加上包装宣传,惹得很多“投资人”尤其是农民“投资人”心潮澎湃,有的农民甚至卖掉房子或者到银行贷款集资给司建华、马国山的“发财项目”。

  尽管骗来不少投资者,但巨大的财务亏空让司建华头痛不已。为弥补前期亏空,他与重庆某铁矿公司股东刘某、李某接触,在明知这些股东虚增资产报表数据的情况下,仍认为某铁矿公司具有投资价值。2011年9月9日,天津恒众公司与某铁矿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司建华通过天津恒众公司江苏分公司、海安分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镇江分公司、如皋分公司销售某铁矿公司股权,很快就有105人被吸引购买了某铁矿公司的股权。这个“发财项目”共吸收资金2174.2万元。

  南通市中院认为,天津恒众公司及其分公司登记设立后,除从事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外,未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被告人司建华、马国山明知无力偿还集资款本金及利息,仍虚构投资项目,许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司建华、马国山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司建华在铁矿项目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利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建华、马国山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顾建兵吴懿运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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