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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过期肉制品 法院判10倍赔偿

2013年11月12日 09:3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大兴区消费者沈先生在乐购超市买到的肉为过期产品,他因此起诉乐购要求做出10倍赔偿。记者昨天上午获悉,大兴法院已做出判决,支持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据悉,工商部门也已对乐购作出行政处罚。

  去年9月2日,消费者沈先生在乐购黄村公司购买了得利斯牌珍香梅花肉和牛肉火腿,总价634.1元。但沈先生随后发现,这两种产品均为过期产品,其中梅花肉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3日,保质期为60天。牛肉火腿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2日,保质期也是60天。也就是说,沈先生购买这些产品时,梅花肉已经超过保质期一天,而牛肉火腿则过期两天。沈先生为此向大兴法院起诉乐购一方,要求乐购做出10倍赔偿。

  案件审理中,乐购一方辩称,沈先生购买的产品数量过大,不是正常消费行为。沈先生也不能证明这些产品对其造成伤害的证据,因此不同意做出赔偿。

  大兴法院审理查明,市工商局大兴分局已对此做出行政处罚,认定了乐购销售的相关产品系过期产品,并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法院认为,乐购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判决乐购退还沈先生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6341元。(记者张剑)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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