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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姐垫付妹妹治疗丧葬费 妹夫以不知情为由拒还被诉

2013年11月12日 15: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考虑到妹夫身患重疾需要人照料,姐姐王莹对患癌症住院的妹妹王玉进行了照顾,并在其去世后帮她料理了身后事,花去了自己一笔较大的费用,没料到事后妹夫竟以不知情为由分文不给。无奈之下,王莹一纸诉状把妹夫及姨侄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王莹垫付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6200.1元,由两被告各半负担。

  王莹与妹妹王玉是一对亲姐妹。王玉之前和陆某曾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儿子小陆与生父生活。1998年1月,王玉与陈某再婚。2009年以后,陈某多次中风住院治疗。2011年6月30日晚10时,王玉突然晕倒在家,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恶性肿瘤晚期,并于当年8月17日在医院病逝。

  由于陈某自身患有疾病,长期在乡下由其父母照料,王玉住院期间均由姐姐王莹照顾。王玉去世后,王莹为其料理了后事,先后垫付医疗费、丧葬费共计14万余元。事后,王莹多次要求陈某支付垫付的费用未果,遂一纸诉状将陈某及姨侄小陆一起告上了崇川区法院。

  法庭上,陈某辩称原告在管理王玉的事情中,对发生的相关费用未能及时告知或者商议,其对此完全不知情,现要求其承担巨额费用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小陆则表示上述情况属实,但自己2005年才参加工作,经济能力有限,愿意承担部分费用,请求法院酌情处理。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原告王莹为王玉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护理费46542.1元,处理后事时共垫付遗体停放费、用车费、餐饮费、殡仪馆费、墓穴费等合计29658元,两者合计76200.1元。此外,原告王莹另外主张的代办花篮、插花、扎纸库、天灵寺做法事、购法事用品等若干费用,部分事项有证据证明已实际支出。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被告陈某患有重疾,无法在妻子生病期间对其照料以及去世后料理后事,原告对妹妹住院期间进行照顾以及去世后帮助料理后事,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陈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由于被告陈某长期患有疾病,其收入仅够自己看病、生活,被告小陆作为王玉的儿子,已独立生活并有自己的收入来源,故原告为王玉垫付的各项费用可由两被告各半负担。扎纸库、天灵寺做法事、代办花篮、插花、购法事用品等费用虽然可能已实际发生,但并不是处理丧葬所必须发生的费用,且未事先告知陈某,故对此类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陈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10月2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该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遂裁定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顾建兵 陈青艳)

  ■连线法官■

  无因管理必要费用由受益人偿还

  顾建兵 徐振宇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承办该案的唐文新法官介绍,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考量,我国确定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倡导和肯定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根据这一规定,无因管理人必须在主观上有着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客观上管理着他人的事务,并且与该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唐文新介绍说,无因管理行为的成立,使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直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管理人为受益人管理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本案中,王莹出于姐妹之情和道义,代为垫付了妹妹的治疗及丧葬费,已与两受益人即本案被告陈某、小陆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依照法律规定,王莹有权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她代为垫付的必要费用。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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