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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撞死人 法院称无证勿驾无需提示

2013年11月13日 10:2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当“交强险”遭遇“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到底该赔不该赔?近日,梅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不支持投保人的诉请。

  案情:无证驾驶撞死路人

  2010年12月,张叔购买了一辆崭新的摩托车,在办理相关入户手续时,张叔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次年8月,张叔的儿子阿辉驾驶这辆摩托车,载着妻子和女儿行驶在回家的村道上。由于操作不当,阿辉驾驶的摩托车不小心撞倒路边的行人李阿婆,并致老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阿辉无证驾驶摩托车并在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张叔及儿子阿辉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张叔、阿辉赔偿对方死亡补偿款及丧葬费共计62000元。而阿辉亦因这次无证驾驶酿成的重大过错,于2011年10月被梅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焦点:无证驾驶能否获赔

  张叔找到了此前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但被对方拒绝。2012年2月,张叔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张叔认为,保单上明明白白地写着:“保险期限为一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等内容,并且保险公司所谓的责任免除条款并未向其作明确说明,所以不能免责;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而自己诉请的并非财产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62000元。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对拒赔原因作了进一步说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因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于其他损失则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此外,因为该条例属国家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国家已经作了公告,因此张叔主张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理由并不成立。

  判决:无证勿驾无需提示

  梅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质人造成交通事故,无权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本案中,由于受害人家属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张叔父子已经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实际赔付,张叔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请求不应获得支持。据此,梅县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张叔的诉讼请求。

  张叔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梅州中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张叔最终选择了撤诉。(记者 陈捷生 通讯员 黄义涛 陈志雄)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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