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服刑期间贩卖毒品容留吸毒 获刑十八年
尚在服刑期间,又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男子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罚金一万元。
法院查明,今年3月开始,阿辉(1967年出生,中山人)以手机为贩毒工具,以中山市小榄镇其住宅为据点,向吸毒人员丁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并两次容留吸毒人员霍某全在该住宅吸毒。同年3月13日下午3时许,丁某在上述地点向阿辉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0.84克、海洛因0.46克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缴获上述毒品。随后,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宅抓获阿辉及霍某全,当场从阿辉身上及其住宅缴获毒品海洛因18.02克、甲基苯丙胺136.27克、手机1部、人民币5100元及吸毒工具等物品。
另外,2012年2月3日,阿辉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同年8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同年10月18日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9年2月2日止。因本案于2013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阿辉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惩处。另外,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阿辉在贩卖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对之前所犯贩卖毒品罪余刑与现所犯的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判决如下:阿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加上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二十一日,并处罚金八千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四个月二十一日,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罚金一万元。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8.48克、甲基苯丙胺137.11克、贩毒手机1部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秦松 通讯员 李世寅 吴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