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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禁止“公园噪音”缺实施细则与处罚措施

2013年11月14日 13:2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广场舞制造的噪音饱受诟病,成为“全国现象”。近日,广州市人大代表视察流花湖公园、越秀公园,为《广州市公园条例》的立法进行前期调研,《条例》拟规定公园内临近学校、医院、居民楼、机关办公大楼等区域禁止开展喧闹的健身、娱乐活动,预计明年年底前可正式出台。(11月13日《新快报》)

  杨国栋:禁止“公园噪音”早就有法律依据,缺的只是实施细则与处罚措施而已。广场舞噪音扰民导致矛盾频发,除了个别人的不自觉,主要还是执法不力的结果。有关部门不能坐视噪音污染加剧,理应严格执法,还市民以安宁。

  林日新:我认为硬性禁止是一种矫枉过正,是一种惰性政策。如果政府出面宣传、教育,提高“广场舞者”的公德意识,并对他们的行为加以规范将会更好——国内不少城市管理部门,曾尝试通过沟通限定广场舞场地、时间和音量,已经取得多赢的效果。

  黄齐超:与“城市公园管理条例”同步的,还应该是面积达标的公园配置,要给老人找到适合跳广场舞的地方,让他们老有所乐。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多些细致的服务,比如在老人活动地段设置分贝测试仪,一旦声音高到设定的分贝数,可以善意地提醒等。总之,治理广场舞,关上门还应敞开 一扇窗。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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