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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出故障租客心慌 提前搬走遭房东起诉

2013年11月14日 15:53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自从经历了一场电梯惊魂记,租客陈先生心里便留下了“阴影”。由于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未果,他携家人等提前搬离,结果被房主一纸诉状告上法院。昨天,江东法院圆满调解了此事。

  50岁的陈先生来自福建,在宁波经商20多年。去年初,他看中江东姚隘路一处写字楼,有意租下其中两间房屋用于商业经营。与房主王先生多次协商后,同年5月,双方达成协议,租期两年,每月租金6000元,三个月一付。

  然而一次突发事件,让陈先生改变了想法。由于他的租房在9楼,平时上下以电梯代步。去年11月的一天下午,陈先生独自坐电梯下楼。谁知到5楼时,电梯忽然发出“嘎吱”声,并停了下来,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动。他拼命按通话键及别的楼层键,均没有反应。幸好最后电梯自行恢复了正常。

  陈先生想到妻子怀有身孕,如果遇到电梯故障该咋办?为此,他打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将此事托王先生经营公司的前台人员转告。但王先生得知后,并不想解除合同,多次与陈先生协商,希望其继续履行合同。

  然而陈先生心意已决,认为家人和自身安全最重要。虽然合同明年才到期,但今年8月底,他们一家和三个职工就搬走了。对此,王先生很不乐意,于9月底将他告上江东法院,要求判决陈先生支付今年6月至9月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在法院调解室,陈先生带着家人、职工,一同指责对方的电梯问题。而王先生请来的两位律师,也就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争论,双方“剑拔弩张”。

  陈先生提交票据,证明已交付房租,并无拖欠。而王先生因为公司业务繁忙,与陈先生之间的具体租赁事宜都由手下打理,所以造成了拖欠房租的误解。于是,法官仅违约金一项对双方进行调解。

  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告诉陈先生,合同里规定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按月租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且电梯有故障并不在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范围内,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陈先生违反合同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法官协调下,昨日,双方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陈先生支付王先生1.6万元违约金。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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